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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1:04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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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艾学峰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和在本市就业而暂住本市的外省、市适龄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均应完成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8岁以上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其他绿化劳动。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二、义务植树实行单位负责制。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驻县(市)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绿化委员会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别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编报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据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三、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在农村实行造林绿化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情况登记考核一次,并根据实绩进行奖惩。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根据考核内容统一印制。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是:适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单位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每个单位、每名适龄公民每年只缴纳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费。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各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事业或管理费内列支。驻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县(市)属单位、驻县(市)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收缴。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下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或林业站代为收缴。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可免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绿化宣传等活动。
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欢迎园内企业自愿主动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五、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年初编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所需资金。
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六、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须强化义务植树的管理,抓好义务植树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建设。要与当地造林绿化规划相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动员适龄公民广泛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行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管理。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林业部门明确义务植树基地的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收益及其分配等情况。
七、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新建义务植树基地或公共绿地的造林绿化。
八、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当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一般是县、市、区一年一次,全市两年一次)进行检查评比,实行奖惩。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宣传动员、组织发动、规划设计、整地种植、检查验收、评比奖惩、成果管护等方面形成配套的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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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强农惠农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重要的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章 申报与分配

第七条 强农惠农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资金申报部门,为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对直接补贴类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暗箱操作;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项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

第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资金。强化资金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分配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第十条 充分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资金投入激励引导手段,完善强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三章 拨付与到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年初商主管部门提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按计划进度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进度或年度自查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分配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追加强农惠农资金的指标文件,必须同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应同时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某一具体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要求,制定专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加强核算。对大额项目资金应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由于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需报请立项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强农惠农资金通过所属单位转给其他部门使用,不得将资金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第二十二条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同时,大力宣传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果,树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先进典型,扩大强农惠农资金的影响力。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反馈、报告强农惠农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作为对次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考核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经常性反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类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签定的合同、协议组织验收,作出验收综合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资。项目验收后,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实施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与分配挂钩的办法。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资金、项目、增加投资规模等奖励;对于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差,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单位和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况终止对项目的支持,收回或抵减资金。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专设的监督机构、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强农惠农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和其他违规支出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如实将处理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决算与档案

第三十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出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决算;形成的资产要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

第三十二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档案,并逐步形成项目档案库,为分析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某一具体强农惠农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化工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鼓励化工企业认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化工质理管理奖”,系指国家质量管理奖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 化工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原则是,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

第二章 化工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和评审,按《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中国化工质理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化工质协)协助部质量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推荐。
第五条 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和审批严格执行本办法,具体由化工质协协助部质量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司(局、总公司)检查、评审、推荐,由部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申报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⒈ 企业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管理奖(含预评)。
⒉ 主要产品获得过部级以上优质产品称号(含部优质产品)。或主要产品质量接近近三至五年国际先进水平。
⒊ 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
⒋ 产品质量在近两年监督性抽查中全部合格。
⒌ 主要产品的质量、消耗、成本等指标必须是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⒍ 企业已达到清洁文明工厂标准。
⒎ 企业在申报当年和上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
⒏ 实行了质量否决权制度。
⒐ 企业设有综合性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化工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和评审必须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应向化工部报送三年滚动规划。在此基础上,由部质量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规划和制定下一年度的创奖计划。
第八条 企业申报化工部质量管理奖,应提供下列资料:
⒈ 申报表(见附表);
⒉ 企业推行全面质理管理的总结报告;
⒊ 企业的自我诊断报告。
第九条 申报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于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第七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化工部各有关专业司(局、总公司)。
第十条 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⒈ 对计划内申报企业,原则上分咨询诊断和检查评审两步工作。
⒉ 咨询诊断由化工质协咨询部组织,检查评审由化工部有关专业司(局、总公司)组织。无论咨询诊断还是检查评审工作,都应由部级以上质理管理诊断师为主承担。
⒊ 在完成咨询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各咨询诊断组要向有关专业司(局、总公司)提供诊断报告,由专业司(局、总公司)组织检查、评审,并于十月一日前将检查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汇交部质量主管理部门审核和汇总,然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按《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给予奖励;获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除由化工部授于奖牌外,参照《国家质理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按《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获化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有效期为五年,期满要进行复查,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复查。
⒈ 企业提出复查申请并再次申报资料。
⒉ 由部有关专业司(局、总公司)按第十条第三项组织复查工作。
⒊ 复查合格者,保持称号;不申请复查者或复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 为巩固和提高获奖企业的质理管理水平,各地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获奖企业和监督性抽查,如发现全面质量管理水平下降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部并提出整改要求;部将分别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全面质量管理的自我诊断,并将诊断报告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参加咨询诊断和检查评审的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严禁传播违法经营管理的思想和行为;要团结协作,遵守诊断和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咨询师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不许弄虚作假,不许行贿送礼,不许超规格接待,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在宣布评审条件的同时公布纪律和监督措施,由被诊断或被检查企业职工予以监督(化工部举报电话:北京201.1604)。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化工质量管理奖的申报、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