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规章 目录 公告
附件: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制 定 机 关
文 号
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环字〔1983〕483号
2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87)环放字第239号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89)环管字第201号
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90)环管字第359号
5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
(91)环管字第050号
6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91)环监字第338号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
8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
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
10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管〔1994〕140号
1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2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1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204号
1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629号
15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16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1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18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环发〔1999〕98号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0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9〕246号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
环发〔1999〕278号
2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0〕85号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25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7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2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29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3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3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33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3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41
环境信访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4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4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4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47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48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
4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工委令第44号
5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5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
5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5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5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5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59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6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6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
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7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将其依法拥有或支配的货币资金与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区级预算和汇总镇级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预算及监管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营运预算由营运机构本部预算和所属各企业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凡是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营运机构及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报送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积极稳健的原则。预算收入应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留有后备。
(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
(三)注重效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资本金效益为核心,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四)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进有退”的方针,既从实际出发,有近期的发展目标,又立足于长远规划,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经济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按照当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的1至5个百分点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的投资部门、机构或企业,由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应上缴的部分;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出资部分转让收入;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融资收入:即用于国有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收入。
3.其他收入:即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其他资金来源。
(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营运支出: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运作过程中必要费用的支出。
2.资本性投入:即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购股份,非股份制企业追加投入,新开办企业、新项目投入的国有资本性资金支出。
3.债务性支出:即专项债务或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偿付支出和以股权形式融资的分红派息支出。
4.国有资产专项监管支出:即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的专项支出。具体指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支出,按规定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审计、法律和评估支出;国资流失案件的办案经费及其他专项支出。
5.其他支出:即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拟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会同市国资委于每年10月底前布置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各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情况,编制本机构预算草案,并于当年度12月15日前报各营运机构审核。各营运机构要认真审核、分析、汇总本部及所属企业的预算,形成营运机构经营收支预算,连同所属企业收支预算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对各营运机构和企业的经营预算初审后,提出建议意见,并连同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法定假日顺延)。
(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形成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于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在15天内批复各国资营运机构,并抄送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批复市国资委。市资产营运机构在接到预算批复后,于7天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十条 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可参照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市财政局将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合并,形成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执行。其中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政府负责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开始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同级政府批准前,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金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按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积极督促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完成国有资产预算收入任务。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规定积极组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资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收入,并同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免收、减收或缓收。应缴国有资产收入统一使用“财政缴款书”。预算支出要按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将预算支出挪作他用或截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征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预警机制,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等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由各营运机构提出,经市国资委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预算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时间在10月份,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当年超收部分继续用于国有资产运行中的支出。
第四章 决 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会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布置好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工作。各营运机构(企业)根据统一部署,编制好本单位的经营决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国有资产经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经营决算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决算批复的形式,批复营运机构并抄送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营运机构应在接到批复后7日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的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组成。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并汇总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后,报市政府审定和批准。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情况,并督促各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各区政府要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财务监督检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逐步完善出资人管理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收益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为实现预算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