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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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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供稿)

2010/09/13



  一、联合国作用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各国谋和平、求发展、促合作的愿望愈发强烈。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但基础尚不牢固,表现并不均衡;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依然突出,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严峻;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局部动荡时有发生,安全形势更趋复杂多元。国际形势中存在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新困难、新挑战。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最重要的舞台,自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一贯重视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在协调国际努力,妥善应对全球性威胁与挑战方面采取有效行动,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提高联合国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发言权,使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以来,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重要成果,但同会员国期望相比仍有差距。联合国改革应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有所建树。下阶段,国际社会应该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坚持通过民主、充分协商,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特别是加大对发展领域的投入,推进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支持通过改革增强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应继续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一揽子”改革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同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整体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基础上,进行合理改革与创新,突出战略设计,加强与当事国沟通和协调,改进后勤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的效率和效力及其部署、规划和管理的水平。各方也应更加重视维和行动与缔造和平、建设和平的衔接及统筹。中国呼吁联合国继续重视加强与区域组织在维和领域的合作,尤其要关注非洲国家的需求。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PBC)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联合国系统内首个协调冲突后重建的机构,地位独特,作用突出。中方一贯支持联合国在冲突后重建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PBC及建设和平基金(PBF)工作。下阶段,PBC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协调,强化与当事国的伙伴关系,并更好地发挥PBF的作用。联大、安理会、经社会等相关机构均应结合各自特点发挥优势,为PBC工作提供支持。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在武装冲突中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组织的帮助应坚持公正、中立和客观原则,获得当事国同意,并充分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要把保护平民问题放在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进程中加以处理。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中国主张反恐采取综合办法,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宗教或文明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进程,愿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反恐交流合作,推动国际反恐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

  (五)朝鲜半岛局势问题

  当前朝鲜半岛局势仍然复杂敏感。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等地区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希望有关各方着眼长远,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继续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共同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本地区的长治久安。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缅甸保持稳定,国内有关各方通过协商达成民族和解,顺利举行大选,实现民主与发展。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为缅全国大选的顺利举行和推进缅甸国内政治和解、逐步实现民主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制裁和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努力。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政府制订《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其确定的优先发展项目,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和“喀布尔进程”,尊重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该进程中的主导权。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认为,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中方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尽快恢复有关对话,并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共同推动对话取得积极进展。

  中方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主张中东问题有关各方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和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彼此争端,最终实现巴勒斯坦独立建国,以色列同所有阿拉伯国家关系正常化。

  和平谈判是解决中东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希望巴以双方坚持谈判道路,以严肃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推动和谈不断向前发展。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中东问题早日得到公正、全面、持久的解决。

  (十)苏丹问题

  中方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主张北南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全面落实北南《全面和平协议》(CPA)。中方注意到CPA强调应使统一具有吸引力,有关方面不应预设南方公投结果。国际社会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尊重苏丹人民的意愿和选择,确保苏丹及地区的和平稳定大局。

  中方支持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主张应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的“双轨”战略,特别是推动达尔富尔地区主要派别尽快加入政治谈判进程。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人道和安全局势,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采取的行动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并尊重今年7月召开的非盟首脑会再次就此表明的立场,认为针对苏丹问题的举措应当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苏丹问题的解决。

  中方为推动苏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方向苏丹南方提供了66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并为南方培训人才,参与南方建设。中方向达尔富尔地区提供了1.8亿元人民币人道和发展援助,向非盟和联合国信托基金分别提供了23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捐款。中方还积极参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特派团的维和行动。中方将继续为推动苏丹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自己的努力。

  (十一)索马里问题

  中国对索马里局势表示关注,希望索有关各方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早日实现和平与稳定。中国支持索过渡联邦政府寻求民族和解以及非盟和有关地区组织为推动索和平进程所做的努力,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的支持力度。近年来,中方多次向索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提供援助。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索和平进程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近来,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海盗袭击威胁远未铲除,需各国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努力予以打击。中国支持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并就此开展国际合作,维护该海域航运秩序和安全。同时,国际社会还应重视解决滋生海盗的根源性问题,尽快实现索马里的和平稳定,不断加强索及其他沿岸国家的能力建设。

  (十二)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在安理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当代国际法制度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中方尊重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注意到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我们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不妨碍当事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内通过谈判妥善解决问题。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10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球来看,要在2015年如期实现各项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举行高级别会议,讨论如何在2015年6月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制订相应行动战略。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凝聚政治共识,争取取得面向行动、可以落实的积极成果。国际社会应鼓励和支持各国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探索有利于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发展模式;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加强并完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协调、评估落实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也要监督国际发展援助落实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拿出果断行动的决心和务实有效的举措,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早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二)非洲发展

  发展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任务。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问题,继续加大对非洲的支持和帮助,切实履行援非承诺,通过开放市场、技术转让、增加投资等措施提升非洲国家自主发展能力;应帮助非洲维护和巩固和平稳定局面,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为非洲国家发展提供保障;应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非洲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近年来,在自身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中国认真落实各项对非援助与合作举措,大幅增加对非援助,减免非洲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债务,努力保持对非贸易和投资力度。去年11月,中国政府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了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快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国家自立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前提。粮食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国际社会应从人类生存和共同发展的高度看待和处理粮食问题,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粮食安全。中国主张:

  ——加大农业投入,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给,使粮食供需保持大体平衡。

  ——推进机制改革,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公平、务实、均衡、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使世界粮食生产、储备和分配体系更具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着眼长远和全局,推动多哈农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并在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营造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环境。

  ——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均衡发展。粮食安全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以及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密切相关。国际社会应采取统筹办法,综合应对,实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发展、各国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对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际社会应稳定能源价格,防止过度投机,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合作;构建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同国际发展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义务有本质区别,这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巴厘路线图”的相关规定。

  为推动年底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各方应在哥本哈根会议成果基础上,沿着巴厘路线图确定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权,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希望发达国家充分展示政治诚意,切实履行义务和兑现承诺,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政府重视联合国在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中方愿本着积极、建设性态度就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大问题与各方充分、坦诚交换意见,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和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

  中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积极开展磋商与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正当权益;应根据形势发展和自身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不断拓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创新合作模式;还应加强协调,有效利用多边机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在此形势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更要加强南南合作,共同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

  (七)发展筹资

  发展融资不足问题一直是国际发展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给低收入国家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切实落实《蒙特雷共识》,确保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主张,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发展资源,加强发展机构。二是发达国家应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并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减免债务和开放市场。三是努力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切实帮助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四是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发展回合目标。五是为发展中国家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反对动辄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经济、商业、金融封锁等措施。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提升国际贸易开放水平,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中国始终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一直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我们主张,按照“尊重谈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以现有案文为基础”的原则,尽快解决遗留问题,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

  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应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真正体现对他们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塑造一个有利于世界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体制框架,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方都希望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改革,目标是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国主张:

  ——应完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确保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目标。

  ——应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及其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制订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

  ——应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健全储备货币发行调控机制,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认真、严格履行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相关承诺。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从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将继续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并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安保”等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

  中国始终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欢迎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大会制定的最后文件。当前形势下,各方应继续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重视核安全问题,反对核恐怖主义,支持加强相关国际合作,欢迎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同时,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维护外空永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信息安全问题,支持联合国在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欢迎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首次达成最后报告,认为这有助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信息安全领域的威胁与挑战。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国支持并将积极参与联合国军费透明政府专家组工作。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积极致力于增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于2010年4月批准了公约所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并以建设性姿态参加公约政府专家组有关集束弹药问题的谈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努力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政府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愿与各方共同努力,以人权理事会重审为契机,推动理事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加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拐卖人口、洗钱和腐败等跨国犯罪活动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勾联,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共同需要,也是各国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和精神,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协作。发达国家应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庇护天堂。

  (二)艾滋病

  艾滋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影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防治艾滋病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方面。

  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等国际机构应该加强相互协调,为帮助发展中国家防治艾滋病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措施,努力提高艾滋病人权利保障水平,增强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意识。中国积极参与艾滋病领域国际合作,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减轻艾滋病危害作出贡献。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政府应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正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方愿同各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共享,深化合作,为更好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而共同努力。

  (四)反腐败

  腐败问题影响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各国交流反腐败斗争经验,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反腐败工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履约机制应重在发挥建设性作用,协助和促进缔约国更好地履约和开展国际合作。缔约国应提高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减少国内法和国内程序对引渡和资产追回的限制,在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援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正常运转需要一个稳定的财政基础。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的工作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取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形式的犯罪行为,支持各国为消除“有罪不罚”所做的努力,鼓励国际社会就此开展合作。国际社会为消除冲突地区“有罪不罚”的努力,应与保障冲突地区所有人员福祉的目标相一致,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希望法院在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伸张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在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福祉的同时,加强对海洋的保护,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

  第二,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关切。

  第三,平衡沿海国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科学合理地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在保障沿海国依国际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要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

  第四,维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秩序。《公约》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是现代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国际社会应确保《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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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包拯法律思想述评之一


作者:敬元沭 2004年07月23日


绝对君主集权的封建司法制度至有宋一代已臻于完备,然具讽刺意味的是,千年的封建帝国到这时已是积贫积弱,盛况难再。生于其时的包拯负命于纷乱危艰之世,在司法实践中哀矜庶戮之不辜,拯冤民于缧绁;愤诉恶贵之恣行,申中正于皇天,其迹昭然。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观包拯诸多奏议,我们深感包拯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的尊奉和发展,甚而可以说,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是包拯法律思想最显明的特征。以下就对此试加评述。


“中正慎罚”观念的提出始自作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吕刑》。《吕刑》的制定者认为,判断刑罚的祥、虐,完全视其在司法实践中“中正”与否,“中正”则祥,偏颇则虐;“慎刑”、“慎罚”,刑当其罪、罚当其幸是“祥刑”的关键。“中正慎罚”观念的影响及于后来中华法系的形成,为儒家“为国以礼”的封建统治理论提供了历史依据。
 通过科举踏入仕途的包拯久受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深知“民者,国之本。财用所出,安危所系”(《请罢天下科率》) ①  的道理。他从绝对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立场出发,企望通过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来调和并消弭统治者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以消除导致社会纷乱的不安定因素。为此,包拯根据时代的特点和现实的需求,对传统的“中正慎罚”观念作了较多的阐发,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使这一理论得以丰富的发展。
慎行法令、法存划一的立法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一体现。 如众所知,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君权至上,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这种状况在绝对君主集权已发展到完备形态的宋代更是趋于极端,“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现象便是这时代的产儿。在立法上,宋初虽然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却已开始以敕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自宋太祖时窦仪等人编《建隆新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其后编敕不断增多,敕逐渐取得律的地位。编敕的盛行固然有助于强化君主集权,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口衔天定”、“言出法随”的主观随意使各级司法官吏援引不及,无所适从,使百姓不明法禁所在,动辄获罪。这种状况在仁宗时期已很严重,作为亲历司法实践的包拯目睹许多案件处置不当常常怀有深憾,痛心不已。他深知执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须首先从立法着手,只有颁布的法令合乎“中正”,顺乎情理,执法的“中正”才成为可能。为此,他屡次上书,祈请仁宗慎行法令,救补时弊。
首先,包拯认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律务必要慎重。庆历七年,旱魔肆虐,山泽之间而多有乱起。时包氏自京奉转运使移任陕西转运使,沿途所见,令其骇然,他深感亢旱之灾不足惧,足惧者乃“人知法令之不足信”(《上殿札子》)。在他看来,“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同上)。只有慎行法令,取信于民,则祸乱易平,天下易治,如其所云:“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同上)。相反,如果立法轻率,法令无常,致使官无法纪,民无规矩,就会造成“狡吏得以为奸,无所畏惧”(《论内降》),猾民得以作恶,无以震慑。如此,则污吏难绝,盗贼难平,天下难治。为此,他屡次陈情要求殿上“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论诏令数易改》)。言语中隐露出他对于“以敕代律”的不满,表达出他要求通过“两制集议”的程序慎重立法的政治主张。
其次,包拯主张国家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切忌随意废止追改。封建帝王“以敕代律”,随其主观意志的朝令夕改难以避免,这就给执法者带来困惑,使众百姓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在嘉(礻右)年间,随着仁宗的年迈昏庸而日趋严重。包拯时任权御史中丞兼理检使,他目睹此况,据理力谏;“臣窃见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故外议纷纭,深恐于体不便……缘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天下,未逾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退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论诏令易改》)他认为只有“法存画一,国有常格”方能取信于民,行道天下。这种对君主露骨的非议,显现出包拯已经认识到造成当时法令紊乱的根源是君主的“诏令易改”,表露出他期求以“律”(不是以“敕!”)治天下的政治意愿。
由此可见,包拯坚决反对有违“中正”原则的“以敕代律”和“诏令易改”,期图通过慎行法令和“法存画一”来维护法律的公正,从而实现其“中正”立法的政治理想。这种立法观的提出,在“敕律并行”、律令混乱的宋仁宗时代,显然具有进步意义。


务德慎刑,明正赏罚的礼治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二体现。
以德化民,以刑惩恶是历来统治者维系天下的两手,以德作为政治思想的中轴原乃周公旦的发明,然后来的法家却力主轻罪重罚,所幸几个暴君的淫威横施在统治实践中均遭败绩,这就促使孔子为政以德、先德后刑的思想逐渐成为正统的统治理论。从此,外儒内法、德主刑铺的礼治思想浸透历代士大夫的心田。包拯务德慎刑思想的形成显然因于此。但是,我们又不能视包拯的礼治观是对传统的儒家“慎罚”观念的简单承袭,因为在中国这个重传统、尊圣贤的国度里,借圣言以抒己见、借复古以求创新已是司空见惯,便何况包拯是位直面现实、奉行儒家人世哲学的实践家,空发旧论恐非其个性。对此,我们只要对宋初的刑罚略加考察便不难发见。如众所知,宋代统治者为强化集权、镇压反抗计,进一步强化了司法镇压的措施,具体表现为仁宗嘉(礻右)年间实施的重法地法(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处罚)以及肉刑的复活与附加刑的施行,如仁宗年间“凌迟”刑的恢复,腰斩、钉、剐、磔、枭首和断腕等法外刑的普遍使用,毕现出宋代刑罚的极端残酷。包拯于此深感忧虑,多次廷谏要求以德化民,慎用刑罚,他指出:“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见刑法……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亟,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网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老子》曰:‘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其政闷闷,其民淳淳。’臣愿圣明鉴于此言而无忽焉。”(《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他极为痛恨那些“刻薄好进之吏”滥用重刑使得民怨累积,终致乱生,主张通过道德的教化使百姓明礼义,知廉耻,从而达到扶正世风,减少盗贼的目地。即使是对于已经犯罪的人,他亦主张只要“情非重犯,咸许自新,后或不悛,必置于法,庶使悔过之人免负终身之累。”(同上,第二章)这种务德慎刑的礼治观显然包含着对宋代刑罚威胁主义的严厉批判,只是囿于君臣之道而隐曲道出罢了。
赏罚不滥、中正执法是包拯基本的执法观,亦是他力行实践的重要方面。本来,《吕刑》提及的“中”或“中正”就本作“公正”和“适度”解,包拯对此意作了偏重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挥。首先,他主张赏罚要适度,做到不过不滥,他指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过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上殿札子》)。在这里,他强调一个“当”字,这是针对当时朝廷经常滥赏重罚、赏罚不当而言的。嘉(礻右)三年,他鉴于当时宫中内侍过多、优崇过份的状况,特上疏请求裁抑。疏云:“臣伏(者见)先朝实录,窃见真宗皇帝因对辅臣言及前代内臣‘恃恩恣横,蟊政害物,朕常深以为戒,至于班秩赐与,不使过分,有过未矜贷,此辈常以畏惧。’……臣窃见近年内臣禄秩权任,优崇稍过,恐非所以保全之也。以陛下英明神断,有罪必罚,此辈或不敢为大过。”(《论内臣事》)在他看来,对有功者的赐赏如过分,就会减低激奋之功;对获罪者的罚惩若过滥,亦会失去警诫之效。赏德罚罪只有持中适度,方可使群臣百姓“立功乐于自奋”,惧法而不敢逾矩。而这持中适度的把握,便是执法者的“治道”所在。其次,包拯特别强调中正执法,尤其主张对贵族、官吏违法犯禁严惩不贷。虽然要求执法中正的始作俑者并非包拯,但他对此的高扬却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当时,“刑不上大夫”观念的普遍存在和许多官吏的相互庇荫,造成的是封建政治的极端腐败和官民在法律上极度的不平等。对草芥平民的动辄问罪,滥施酷刑使得冤狱遍于国,冤民号于野,而那些“贪猥之徒”却“巧图财利,冒犯禁宪”(《请重断张可久》),逼民沦为“盗贼”,严重地危及了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包拯强烈主张要用法律手段去抑制宦官贵戚的特权,严惩贪官污吏:“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乞不用赃吏》),他还视此为治国的根本:“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蟊,则俗阜而财丰,若蟊原不除,治道从何而兴哉!”(《请置鹿皮道者》)实践中他不惧权贵,执法如山,即使是仁宗出面执意庇护的张尧佐,他亦再三弹劾,终将罢官,表现出他道不从君的凌然气节。由此见,包拯力主中正执法,包涵着丰富的时代内容:要求力矫政治的黑暗、力除官场的腐败、力整吏官的混乱、力伸封建正义,以安定民心,发展生产,强壮国力,抵御外侮,挽回当时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颓势,实现建立在封建人伦秩序基础上的理想社会,恢复封建社会上升时期那种昂扬勃郁的社会气象。


对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我们还应作具体的阶级分析,以正确认识包拯这一思想的主观导向与客观社会导向的错位现象。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包拯高扬的“中正”观念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深深地打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烙印。在阶级社会里,抽象的、超阶级的“中正”从来就不曾存在过,这正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封建社会不可能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亦无法真正实现一样,法律不可能逾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需要对包拯的“中正’观念作具体的分析。《吕刑》所提出的“中正”在实行宗法制和分封制的西周时代决难实现自不待言,包拯所高扬的“中正”亦浸透着儒家传统的“礼治”精神,孔子提出“为国以礼”其实质是把“礼”作为维护上下等级秩序的工具和实行封建剥削的保证,孔子把“中”作为实践“礼”的行动准则,他所说的“允执其中”○3其实就是要寻找矛盾对立双方的连结点,但又侧重于保存旧有的秩序。这就说明儒家传统的“礼治”其实质就是要推护金字塔式的封进人伦秩序,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也。如果说“立君为民说”在先秦儒家学说中还占有一席之地的话,那么到封建专制集权主义高度发展的宋代,“君养民说”则已成为不可非议的信条, 君为民之父母便是这种信条的温情的表现。于是,诸如“养民如子”、“民之父母”遂成为口头弹,殊不知如此温情脉脉的“歌德”其实是封建奴性、封建压迫最集中的体现。包拯生于其时,自然也免不了时代的偏见,他一方面认为“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言陕西盐法》),另—方面又说“臣闻天下,大器也;群生,重畜也。古之圣王,御大器,保重畜,盖各有其道焉。以万务之无极也,一统于上,岂可以思虑尽之邪!”({论取士})士大夫尚且为“重畜”,普通百姓的地位又何待言之!很显然,包拯主张恤民、安民,其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社稷的延续,维护既定的封建等级秩序,其高扬的“中正”也就充其量不过是封建法律的“中正”,其中固然包含着对民众的同情,闪烁着民本的光辉,但对君主来说,也没有太大的伤害作用。包拯的“中正”观念乃是奉献给君主的—付清醒剂。如果君主能明乎此,只会增强他们的应变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如此有限的“中正”堂而皇之地将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压迫合理化、法律化,其阶级本质在此表露无遗。既然无“中正”之法,又何有执法之“中”?这就不难理解显现在包拯身上的一个悖论:一方面他不畏权贵,力主官民同罪;—方面又创设龙头铡、虎头铡和狗头铡?连行刑的方式亦毕现出官民的不平等,封建等级的森严,中正执法又何从谈起?
其次,包拯所主张的“慎罚”亦有着鲜明的阶级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他力主对“犯上作乱”者严惩不贷。虽然如前所述包拯时时呼吁统治者要简刑慎罚,“宽民利国”(《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但每当遇到谋反叛逆之举或山泽间“盗贼”之乱,他就顿改温情的面目而主张大开杀戒,以儆效尤。庆历四年,保州城内兵士杀害官吏,举兵叛乱,后经朝廷招降,叛首韦贵开城受降,事平后,朝廷宣命韦贵充岳州监税,包拯对此愤愤不平,屡次奏章乞请重断,其云,“韦贵当兵士构叛之时,不能死节,为其戎首,同恶相济,致朝廷用兵攻取,累降诏谕,方且开门纳款,今若酬其后效,特贷深刑,此而可容,孰不可恕!……致之刑辟,允为得宜”(《乞断韦贵》)。且不论保州事变的因缘,但就包拯对叛逆之臣的深恶痛绝,欲流欲杀便可足见其对君主、社稷的耿耿忠诚,简刑慎罚的一贯主张在这里不见了。再如庆历年间,江淮、两浙、京东、河北等地旱潦相继,灾害频仍,民食艰阻,“盗贼”蜂起,各州县擒捕不力,包拯甚为忧虑。为了更有效地平定“盗贼”,他主张对待“盗贼”必须“速行处置”,“应有盗贼,不以多少远近,并须捕捉净尽,免成后害,或少涉弛慢,并乞重行朝典”(《请速除京东盗贼》)在这里,为民请命变成了为民请杀,为什么他对许多实为饥民的“盗贼”如此痛恨呢?原来他认为:“况今国用窘急,民心危惧,凡盗贼若不即时诛灭,万一无赖之辈相应而起,胡可止焉!”(同上)他“切恐结集转多,为患不细”(《请差京东安抚》)。在这里,他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安危,而不是饥民的哀啼;注重的是君主的大柄,而不是遍野的饿殍。虽然他也有陈州粜粮的义举,但那只是对顺民的哀悯和施舍,以防止饥民造反为目的,一旦顺民变成了逆民而“犯上作乱”,.那就“不可不速行处置也”(《请速除京东盗贼》)其根本立场是毫不含糊的,绝无半点简刑慎罚的温情,“慎罚”的局限性于此显见。这足以说明包拯是统治者的“重畜”,是地主阶级的贤臣,至多不过是属恪封建礼教的民之“父母”,而决不是民之领袖。如清代何良俊评价海瑞所说“海刚峰之意无非为民。为民,为朝廷也。”○4
笔者无意于以抽象的思辩来否定包拯“中正慎罚”的进步意义,因为实际上确实存在着包拯的主观导向和客观社会导向之间的错位现象。尽管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主观导向在于维护封建统治,如马克思所说:“虚伪自由主义的表现方式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质——当前的制度”○5,但在客观上,生活在封建时代的农民,面对的是沉重的科率差役,残酷的刑罚制度,横行的地主恶霸,枉法的官府衙门,残酷的现实使得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主张“中正慎罚”的包拯毕竟给近乎绝望的农民以些微的希望和蔚藉,他们期望统治者能稍微“公正宽容”些,从而不致于使他们落入欲做奴隶而不得的悲惨境地,因此包拯才有了后来的高大形象。同时,包拯主张“中正慎罚”并提醒统治者须“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书端州郡齐壁》),告诫统治者不可暴力过头,刻剥无限,以免水激舟覆,客观上起到了惩治贪官污吏.减轻对农民的压迫,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的作用。无疑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客观社会导向在封建时代具有进步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民众的欢迎。但也必须指出民众对包拯“中正慎罚”的期望和将包拯异化为偶像的顶礼膜拜恰恰是其在封建的经济压榨和政治压迫之下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反映,是民众屈从封建秩序的—种特殊表现形式.这正好说明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民众时时翘首盼望象包拯一样的清官的降临,而老大沉重的封建社会却依然如故,“吃人”愈甚,虽有正朔的屡屡改易,却并不能改变民众遭受深重的封建压迫的悲惨命运。
总之,历史地,辩证地分析和评价包拯对“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方能避免因时代变迁形成的偏见?过份拔高或过多贬抑,使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一恰当地位。

[注]
①包拯语均据《包拯集编年校补》,黄山书社1989年版,文中仅出篇名
②《荀子.臣道》
③孔子《论语.尧曰》
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三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页5
(本文原载《学术界》1991年第3期)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