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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56:47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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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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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安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安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09〕71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宁德市公安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德市公安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意见(试行)

市人事局 市公安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名额聘用到市、区公安(含交警,下同)工作,在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上从事警务活动的辅助性、保障性工作。文职人员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活动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享受人民警察的有关待遇;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

第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宁德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各类文职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晋升、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市公安文职人员服务中心)作为代理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档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公安的文职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行政事务岗位两类。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设备维护等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行政事务岗位主要从事行政、文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知识,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市、区公安文职人员的名额,由市编委确定。文职人员其名额的调整,由市公安局提出,市人事局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第八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技术保障类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行政事务类岗位新招收人员试用期满后,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工资分别按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确定。

(三)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市委办〔2008〕27号)执行。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公安(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公安局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考原则上面向本市,个别紧缺急需的专业可面向全省;对象主要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个别岗位可面向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在公安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文职岗位服务期满5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可以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招收后,公安机关按照文职人员与警力1:1的比例,交警按照1:0.5的比例置换。置换的警力充实到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缓解公安专项编制及警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聘用后在事业单位未实行绩效工资前,其奖金由公安部门发放。人事代理费用由文职人员和公安部门各出一半。

第十八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按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段时间来,一些地区的集贸市场上出现经营业户违法违规出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此,国务院领导近日再次批示,今年一定要下大力量彻底解决“毒鼠强”的问题,在市场上要彻底检查毒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大对鼠药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惩处非法制售剧毒杀鼠剂的行为,管好鼠药市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强化宣传力度。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一天不根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鼠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指导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贯彻落实到底,把鼠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讲清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积极发动广大群众抵制使用禁用鼠药(特别是剧毒杀鼠剂),使安全合理使用鼠药的基本知识深入人心。
二、以集贸市场为重点,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的鼠药生产经营者开展彻底检查,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取得鼠药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核准主体资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剧毒鼠药的非法厂家和窝点,坚决堵住剧毒药流入市场的源头。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加大力度、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鼠药的行为,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查处收缴的禁用鼠药及其原药,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销毁。坚决查封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的各种行为,对非法经营者始终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态势,严防出现反弹。
三、重视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制、预警制等制度,以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要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游摊、商贩的管理。凡经营鼠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对经营台账进行检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进行全面检查,堵住管理漏洞。
四、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鼠药的行为,严肃惩治利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实施投毒的犯罪活动。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落实责任制,细化监管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健全完善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明确的市场管理制度,做到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领导亲自抓、内部有关的职能机构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落实到人的鼠药市场监管体制,使制度落实到人。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及时清除市场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隐患。
六、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材料,加强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于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非法制售剧毒鼠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出击,追踪行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人民群众。对因管理乏力,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活动猖獗的,或在该地多次出现非法制售剧毒鼠药行为又屡禁不止的,或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分赴基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防止出现“走过场”或“晴蜒点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2003年5月20日之前,将近期对鼠药市场彻底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