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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2:41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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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

  2009年3月27日20时20分,海南省万宁市博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施工放水时发生大坝溃决事故,造成下游东线高速公路左幅涵桥冲断约20m,下游约300亩农田被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是一次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一些单位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漠视,再次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敲响了警钟。今年是安全生产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绝不能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深入排查,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度汛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切实整改。请各地自接到本通知起,结合我部《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9]90号)部署的自查工作,在2008年水库安全生产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立即对所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在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对省、市、县三级的责任制落实、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限时完成。我部将在4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历次各类检查、稽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也是这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机制,严格项目开工审批、严格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批、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管部门按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尤其要提高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08年及以前下达投资已开工的重点小型项目在进入汛期之前要尽快完工,确保安全度汛。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类水库度汛安全。目前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项目多,涉及范围广,为安全度汛带来极大压力。各地要在确保汛前完工一批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外,对在汛前不能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重点小型项目和正在实施的大中型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与安全度汛的关系,确保水库安全度汛、万无一失。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蓄水运行。还未实施除险加固的各类病险水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严格控制运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不得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险情的水库,要空库迎汛。

  四、完善预案、加强预警。要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类水库(水电站)大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避险方案。有关预案要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实战应对和处置能力。要加强水库水雨情测报和预报预警设施建设,提高水库洪水预测预报预警能力。要健全和落实值班、巡视检查等各项制度,将各类病险水库重点部位、敏感部位和薄弱部位作为巡视检查的重点。对于小型水库、小型水电项目,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配备基本的测量、预警和通信设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信息能够及时报出,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转移人员。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要认真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督促参建各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强化对项目法人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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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6期公报)

 2000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吴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永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宝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九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郁兴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思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孟宪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关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刘伯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任景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麦国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五、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社会团体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请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重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