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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54:08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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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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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硕士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宏观指导,保证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逐步成为国家招生计划的重要补充,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条件和制订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的原则
高等学校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在承担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后,还有培养力量和条件的,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硕士生。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不得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在按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编制本单位分专业国家招生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编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既要考虑招生专业的指导力量、教学与科研条件、研究课题情况和能够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又要充分注意合格考生的来源及外单位联系委托培养的情况,尽量减少编制计划的盲目性。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在填报本单位国家招生计划表的同时,应报告本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计划总数。
高等学校在接受委托培养要求时,应优先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高等教育和科技力量薄弱地区的需要,适当照顾师资力量紧张的高等学校和科技力量急待加强的单位的需要。
二、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原则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生源,可以是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但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生的人数,应按当年国家教委关于制订硕士生招生计划的文件规定执行。1986年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硕士生国家招生计划数字的10%以内。
招收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生,其区别主要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生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从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招考的考生中选拔,其录取要求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生相同。仅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在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
在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工作中,要坚决抵制徇私舞弊、随意降格录取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要认真查处。
三、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合同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逐步做到办理公证手续。
四、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费用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应向委托单位收取委托培养费用。委托培养费用包括基建投资和经常费。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基建投资标准和拨付办法,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并参照国家教委(85)教基字112号《关于合理收取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建投资的补充通知》执行。对短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基建投资,应本着不挤占国家计划内投资,不降低学习、生活条件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经常费,可参照每生每年3300元的标准,由委托单位和培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单位拨给培养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另行拨付。
委托培养单位拨付委托培养硕士生所需经常费的开支渠道、培养单位收取的经常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
委托培养硕士生入学时,一般应将粮户、人事、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培养单位(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
委托培养硕士生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生毕业后的待遇相同。
委托培养硕士生学习期间应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毕业后应按合同到委托单位工作。
为了使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能顺利地到委托单位工作,培养单位届时应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以及《报到证》直接转交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培养单位,做好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提出委托培养要求时,应考虑本单位对研究生需求的紧迫程度以及财力、人员编制等可能条件。有科研条件的委托单位应为委托培养的硕士生的科研和论文工作提供方便。
高等学校可参照上述规定招收少量委托培养博士生和研究生班研究生。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少数能够独立开出全部研究生课程的科研单位中,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或博士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6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6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7]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

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