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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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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1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
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
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
上铁路建设项目
4
铁路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
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
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
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
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
电力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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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陵府[2005]191号


颁布日期: 2005.11.03 颁布单位: 陵水县 实施日期: 2005.11.03

备案登记号:QSF-2005-150008

题注:


陵府[2005]19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用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 征用土地一般程序
第六条 凡征用土地,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村实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对已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项目用地组织人力进行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土地上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第九条 征用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与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足额补偿到位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征用规划林地的按征用林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标准表附后):
(一)耕地(水田、旱地、荒地、园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倍补偿;林地按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2倍补偿。
(二)征用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补偿费,按旱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三 ) 被征用地类平均年产值,综合县农业、林业、热作、统计、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我县各类农作物的实际产量计算。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作物的产值计算,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设施、电力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补偿费;不能迁移的,依据现价重置法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根据土地座落区位不同,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中的补偿标准并根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域区位修正系数表》中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以补偿。
(一)在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的人工林。
(二)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建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种植和建设的。
(四)承包集体土地已签订承包合同,但未经2/3村民同意,未报经有审批权一级机关批准的。
第十九条 用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标准,本办法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支付,没有规定标准的酌情商定。
第二十条 取土场,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取土单位对该土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地,应对该土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第三十条 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
第五章 农业人口安置补助
第三十一条 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限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的年产值,由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核定,其它各类补偿单价,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市场价格核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各类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12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吕伟东,电话:0571-87811283)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当年度省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交通局(委)、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自评、初评和考评三个阶段。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建设工作的自评工作,填写《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并报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委)。
第七条 各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项目年度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向省公路局报送年度考评材料。
第八条 省公路局结合各市交通局(委)对建设项目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省级检查、考评等情况,分别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综合考评,提出年终考评意见,由省厅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省级检查、考评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考评人员由省厅、省公路局、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九条 考核将对照年度考核目标,结合检查情况,对建设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建设程序、信用动态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标化工地管理、资金管理和政策处理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建设任务;
(二)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全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瞒报、谎报有关工程安全及质量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当年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被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发生恶意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分项内容设置分值:组织机构设置20分、基本建设程序20分、信用动态管理5分、合同管理27分、标化工地管理10分、资金管理10分和政策处理8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 组织机构设置(20分)。
对建设单位组建的合法性、单位部门设置、人员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单位人员管理、机构运转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等进行考核、评分。
(二)基本建设程序(20分)。
对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环评、水保等各专项审批情况,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情况,设计变更数量及设计变更报批是否及时等情况,项目交(竣)工组织情况以及项目资料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
(三)信用动态管理(5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信用动态管理台帐,每年度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考核、评分。
(四)合同管理(27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违背有关规定,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进行考核评分;结合检查情况,对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分项形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当年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开工日期距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时间、投资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工程款计量支付是否及时,考核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落实到位,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措施是否有力等进行考核、评分。
(五)标化工地管理(10分)
根据《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六)资金管理(10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是否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筹集和足额到位建设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前期征迁款,并督促及时下发到征迁户,是否出现挪用建设资金现象,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等进行考核、评分。
(七)政策处理(8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依法、及时完成征迁工作、形成良好无障碍施工环境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考核项目参加各方关系是否和谐;与地方政府及沿线群众沟通协调、互相配合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建立“政府主导、交通牵头、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的良好前期工作机制;是否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合力推进项目建设环境;《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是否良好等。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按各考评项目相应要求进行考评,达到考评要求的得满分,否则,按评分表要求相应扣分。考核分数低于75分为不合格,75-94分为合格,9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省级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根据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对排名前十名且综合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和省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的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交通局下年度建设计划挂钩。对通报表彰优秀的,省厅将优先安排项目和建设计划;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厅将少安排或暂缓安排次年新列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建设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国省道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县(市、区)交通局:
考核内容 扣 分 标 准 分值 项目自评分 市评分 省评分
一、
组织
机构
设置
(20分) 建设单位具有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指挥部的正式文件。全部具备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1分。 2
建设单位设有计划、质量、安全、技术、财务、征迁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具有相似工程的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要求的职称或资格证书,工程管理经验丰富,担任过相似工程的负责人,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6
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专业、职称和数量满足相关要求,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不少于单位总人数1/3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建设单位能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引进、充实和调整内设部门及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数量和能力始终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内部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4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将组建后的机构组成、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备案部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能按时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二、
基本
建设
程序
(20分)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建设的得2分,否则每不符合1次扣1分;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得2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按规定需进行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每缺少1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开工日期距初步设计批复日期每超过1年扣2分,扣完为止。 3
建设单位能及时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得1分;在正式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及时报批重大和较大变更及相关报备材料;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一般变更和审结新增单价的,得满分。否则,未按变更设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存在重大和较大变更工程未批先建的,每起扣1分;未及时审批一般变更的,每起扣0.5分,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建设单位能按时完成交工验收,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财务审计决算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建设单位能及时上报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进度统计报表、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三、
信用
动态
管理
(5分) 建立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得2分。 2
建设单位每季度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和评分,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真实的记录在台帐中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年度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及时、客观、公正的,得1分。 1
四、
合同
管理
(27分) 建设单位不违背有关规定及时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项目质保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到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每缺1项扣1分。 3
工序管理严格,质量检查到位,平时措施有力,整改问题及时,管理规范的得10分,否则,每项扣1~2分。其中,被质量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再扣0.5分;被交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的,每次再扣2分。 10
工程前期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新开工项目)、完成省厅下达年度计划投资额、或达到省厅考核目标内容的,得满分;工期每随意延迟或提前半年扣1分。 5
建设单位月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时的,得满分。否则,违反合同约定超期支付的,情节一般的扣1~3分,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扣4-7分。不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扣2分,扣完为止。 7
五、标化
工地管理
(10分) 标化工地建设管理按国省道公路标化工地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评。认真做好标化工地工地管理的,得10分,否则按该项目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计算算术平均值。 10
六、
资金
管理
(10分) 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项目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筹集和足额到位建设资金,未出现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得满分。否则,资金到位比工程进度滞后的,扣1-2分。 2
前期征迁款及时拨付,并督促及时下发到征迁户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落实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措施有力,工资发放到位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七、
政策
处理
(8分) 建设单位成立专职政策处理部门或委托当地政府负责政策处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依法、及时完成征迁工作,形成良好无障碍施工环境,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每发生1起严重阻碍工程顺利实施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再扣2分,扣完为止。 4
参建各方之间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及沿线群众关系和谐;沿线建设环境良好、平安,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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