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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1:11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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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
领域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卫生领域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中共天
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
〔2007〕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扶持
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以救死扶伤、 治病防病、保障公
民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 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和区县的区域卫
生规划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 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兴办技术一流、 管理先进、提供
高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民营经济采取多种形式,在地域
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兴办医疗卫生服
务机构。
  (一)对民营经济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
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优先准入。
  (二) 对民营经济进入老年护理、 康复、保健、口腔、中
(西)医诊所和联合诊所等健康服务领域,实行与公立机构相同
的公平准入政策。
  (三)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并保
障其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完善归口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卫
生领域的工作(含相关社会团体),由市和区县卫生局卫生服务
业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
则,一、二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并纳入监管;
三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并纳入监管。
  第七条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等审批事项,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标
准规定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一站式”服务,审批时限一般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准入与校验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 必须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设置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批准书。
  申请设立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组织)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个人学历、履历、资格证书及健康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必须填写并提交民
营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考
核合格的发给许可证和执业证。
  申请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批准书;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三)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工作人员名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规章制度;
  (七)主要设备清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应符合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设
置规划的要求,其基础设施条件如下:
  (一)设立三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设置500或500
张以上病床,设立三级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卫生部下发的《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设置
病床, 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
平方米核定。
  (二)设立二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设置100或100
张以上病床,设立二级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卫生部下发的《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要求设置病床,占地面积按每张床
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三)设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设置病床20张至99张,
一级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卫生部下发的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要求设置病床,每床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不少于45平
方米。
  (四)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不设置病床,建筑面积不
少于150平方米。
  (五)设立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护理院等机构参
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设置基础设
施。
  第十一条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实行3年1次
校验制度, 其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校验结果由
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人员及设备

  第十二条 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的准入工作按照
平等准入原则执行。
  (一)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卫生技术
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技术准入、参加学术活
动、政策知情权以及机构考核达标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相同
政策。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转到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可由卫生人才中心为其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
可时,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放宽审
批。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区域卫生
规划限制。
  第十四条 对民营医疗机构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及人员资质
监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决算, 统计信息,机
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考核和监管,由市和区县卫生局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级别分别纳入卫生行业管理,并将民营医疗卫
生机构的事业发展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体系。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对民营经济自愿申请兴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可批准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否则批准
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对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共同印发
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津
劳局〔2001〕 323号)规定的医疗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
并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民营经济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
9号)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可享受
全部或部分减免城建配套项目费用。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政
府指导价格;营利性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设置服务项目、自
主确定服务价格。
  第二十一条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给予合理补
偿。
  第二十二条 对民营经济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政府指导价格所获得的医疗服务收益,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税收
优惠政策。
  对民营经济兴办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所获得的医疗服务收
益, 可按国家税收政策享受3年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免税
期满后执行财税部门制定的合理税收政策,其中地税部分由本单
位提出申请,财税部门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 民营医疗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定点医院、 工伤
鉴定定点医院、教学医院资格审定及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
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申办民营
医疗卫生机构或到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原单位不得因故减
发其法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在职医务人员愿
意到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在3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超过办理时效未给予办理的,由该单
位所属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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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建,并积极向自治区发计委牵头组建的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四条 地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地区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地区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域封锁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地区各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入选地区发计委统一组建的地区评标专家库,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入选专家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地区应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地区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地区应当建立年审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地区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地区统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发往国外的公证文件的生效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发往国外的公证文件的生效问题的函

1964年9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粤法行字第111号请示和附件均收到。关于陈义女的公证文件发往新加坡不生效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件,应当以中文本为正本,并用我国公证书格式。外文译本只作副本。陈义女将国外律师拟成的公证文书,申请给予公证,你们不予批准,这是正确的;如果在国外拟成的公证文书内容,不违反我国政策、法律,不损害我国主权,为了保护华侨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可以摘取其内容,用中文语法和我国格式作成公证文件为正本,附外文译本。
二、陈义女申办的公证事件,台山县人民法院给她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是合适的。但使用的格式是前司法部拟制的,这种格式在国外已不适用。应当使用新的格式(新格式现尚未印发,可参照外交部曾经认证过的新格式)。
三、原委托书的受委托人“新加坡中国银行”,查卷是“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是否有误?须查实。如果委托新加坡中国银行为代理人不生效,可与你省人民银行恰商,另行委托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某一职员为代理人,较为妥当。一般不应直接委托新加坡的律师为代理人,以防某些律师借故刁难,从中勒索。
四、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律师,对我国公证文件横加挑剔,诸多刁难,对此无理行径,必须进行坚决地原则性的斗争,你们的态度是对的。同时应当讲究策略,讲求实效。在这方面我们掌握的材料不多,经验不足。最近鞍山市中级法院发往马来亚的委托书,转让书,是坚持使用我国公证文书格式,以中文本为正本,附英文译本,经过斗争,而为马来亚的法院所接受的。你们可能也有不少此种事例,应当进行研究,积累经验。
以上意见,供你们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