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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8:15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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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7月6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3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辖区内独龙族怒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傈僳族、汉族、藏族、纳西族、白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茨开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
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第七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军属、烈属、五保户、特困户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的活动。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支持驻自治县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加强边境管理,保卫边疆安全。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独龙族、怒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且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独龙族或者怒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副职领导成员中,独龙族、怒族所占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工作人员中,应当积极培养配备独龙族、怒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自治县的实际设置机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接受群众的监督,廉洁奉公、求是务实、勤奋工作,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独龙族或者怒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坚持经济开发同智力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把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摆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实行以农业为基础,林业、矿业为重点,积极发展交通、能源事业,依靠科学技术,广开经营门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经济。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社员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自治县要十分重视粮食生产,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固定耕地、增加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广适用的先进农业科技,提高单产、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护林为主,大力造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护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禁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解决好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困难;照顾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大力发展板栗、核桃、漆树、茶叶等经济林和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
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责任山由承包者依法长期管理经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养猪为重点,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牲畜,特别注意保护和发展大额牛(独龙牛)。积极进行畜种改良,加强畜禽疫病防治,重视草场建设、发展饲料生产、改进饲养管理,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重视药材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开发野生药材和发展木香、秦艽、黄莲等家种药材,并做好信息、加工、购销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利、水电事业,依法管理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畜饮水条件,重视农村电力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用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文、气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加工业和建筑建材业。在国家帮助下,加强矿藏资源的勘探,依法管理和开发矿藏资源。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加速资源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村办、乡办、乡村联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采取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等办法搞好公路、驿道和桥梁建设,办好国营运输企业,发展个体运输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邮电通讯网的建设,保护邮电通讯设施,发展邮电通讯事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做好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技术信息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农村集市的发展和建设,进一步开辟乡(镇)农贸市场,继续扶持个体工商户,加强乡村的购销活动,促进城乡商品的流通。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积极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活动。加强对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处理自治县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享受国家对自治地方的照顾。在国家帮助的同时,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逐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同时要加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用好资金,提高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制定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教育实行分级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分别采取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杂费等特殊措施,办好中小学和中学的民族部。逐步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
自治县的农村小学,根据自愿和条件,实行双语教学,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中学增设职业技术培训班,对升不了学的中学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本地教师,组织教师在职自学和进修,提高教师素质,鼓励教师互相学习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维护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建立技术培训中心,对复退军人、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化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档案等文化事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民族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研究和推广少数民族文字,编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发掘、研究、应用民族、民间医药。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加强县、乡(镇)、村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视对地方病、
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培养各民族的乡村医生,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鼓励集体办医。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禁止神汉、巫婆、不法游医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县的农民的医疗费,从实际出发,实行收费、减费、免费三种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的管理干部、科技干部和妇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和选拔独龙族、怒族干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行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并积极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和科技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选派中青年干部到内地代职锻炼。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外来干部的作用。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实行优惠政策,引进科技人员。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鼓励。对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

第七章 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独龙江乡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独龙族人民的脱贫步伐。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独龙江乡的生产建设,采取项目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的办法。在制定财政预算的时候,对独龙江乡的经济建设和智力开发投资的比例高于其他乡、镇。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和帮助独龙江乡人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粮食生产。逐步固定耕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努力提高粮食产量,积极发展黄莲、贝母、木耳、茶叶等多种经营,发展以大额牛(独龙牛)为重点的畜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善独龙江乡的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电、通讯等设施建设。并组织引导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提高独龙江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五十条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干部、教师、科技人员到独龙江乡工作,实行定期轮换,并享受独龙江乡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独龙江乡教育工作。学生的入学年龄适当放宽,中学生的录取分数线适当照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独龙江乡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防疫措施,增设医疗点,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农民的医疗费给予免费或者部分免费。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独龙江乡商业工作的领导,保障军民生产生活品的供给。开辟集市贸易,搞好乡、村购销网的建设。国营商业、粮食的计划内物资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每年公历的10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元月10日为独龙族“开强瓦”(即过年)。每年阴历3月15日为怒族鲜花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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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耒阳市工商局灶市工商所 蒋黎明
内容摘要
无照经营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这种现象必定在一定条件下会长期存在。本文分析了法律规定的无照经营的存在形式,还从职能部门的体制、行政准入的成本等方面分析了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无照经营 体制 考核 成本 疏堵结合

营业执照是一个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它就象公民的身份证一样,也是经营者进入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身份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外,其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无证无照。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餐饮行业需要《餐饮行业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等。
2、直接无照。是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服装、日用品销售等行业。
3、有证无照。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照已失效。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已经届满,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有照。是指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照经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是游离在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因而,这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照经营已经不单单是表现为一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它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了社会性的内涵。
当前,社会上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屡禁不止,原因比较复杂,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职能部门体制上的原因。
一谈到无照经营,社会公众往往认为这是工商部门一家的职责,只要有无照经营存在,就是工商部门履职不到位。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有些部门漠视自身“查无”的法定职责,不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的整治;有些即使参与整治,也通常认为自己只是“友情客串”,是在帮工商部门的忙。实际上,无照经营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监管的问题了,它已经逐渐转化为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兼顾和综合治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行为之所以甚嚣尘上,这与我们职能部门本身所存在的“致命伤”是脱不开关系的:
1、职能部门人、财、物关系尚未理顺,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对落后。
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少职能部门的小集体利益是与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密切相关的,罚款罚得越多,本单位的福利就越好。这就造成了职能部门往往对处罚“非常热衷”而对取缔却提不起兴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割韭菜式”的执法。甚至,在某些方面无照经营已经与职能部门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共生关系。试想一下,无照经营户都变成了会下金蛋的母鸡了,还有谁会去杀鸡取卵呢?
2、行政准入成本虚高,让无照经营者望而却步。
我们不少的行政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搭车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了经营户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的成本居高不下,这让许多小本经营户对办理营业执照产生了抵触情绪。他们与职能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拉锯战”、“磨蹭战”,让你盯不住,看不准,查不着。而这又给其他的一些经营户带来了非常糟糕的示范效应,导致无照经营现象愈演愈烈,有的甚至在某些区域和某些行业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3、旧的考核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某些职能部门在“政绩观”、“亮点观”思想的影响下,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考核不能实事求是,不能因地制宜,而是唯“数据论”,盲目追求无照经营率,盲目追求执法“高规格”,盲目追求对样板街、样板村或样板市场的建设。这种过于简单、机械和“统一”的考核方式催生出了一些基层职能部门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大跃进”思想,“工作查处一阵风,关门造假半年功”。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屡禁不绝。
(二)、行政处罚执行不力的原因。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是行政执法部门整治无照经营最厉害的一招,也是最后一环,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出处罚决定书容易,但执行到位非常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威信,助长了无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由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查案的行政措施不合理、不具体、不到位,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面不够宽,客观上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困难。
2、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业务素质低下,导致执行难。无照经营查处的“漏网之鱼”不少,有些漏洞便出自执法部门内部。有不少的执法人员对于自己的左邻右舍以及亲戚朋友等的无照经营行为,碍于情面,常常不能一视同仁。有极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拿、卡、要并由此给无照经营行为充当起了保护伞,这些都给查处无照经营增加了难度。
(三)、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争相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到本地投资办实业,称之为“筑巢引凤”,这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这些“实业”也确实繁荣了当地市场,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加了地方财政税收,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曾几何时,“先上车后补票”“放水养鱼”的地方政策也被曲解成一种大胆创新的理念,于是有的经营者凭着自己是当地政府“请”来的企业而以此想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方面有时从短期效益的目光出发,往往事先做出一些于法不合的承诺,致使对此类无照经营户难以监管。特别是随着东部产业向内地转移,一些污染性大、危险性高的企业由于沿海地区准入门槛提高,只能退出当地市场,这其中有些经营者便趁机随着内地的招商引资热乘虚而入,借着相关保护措施规避了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
(四)、低端消费的存在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滋生的温床。
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无照经营的从业者以及顾客群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地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职工这三大弱势群体。他们普便的从业技术含量不高,规模较小,为了降低登记成本,他们往往不愿意去申请行政许可,为了减少房租,他们常租赁或搭建违章建筑,有的甚至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他们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虽然无法保障,但由于具有价格优势,因而在低端消费人群中拥有不小的市场需求。
二、无照经营整治的对策研究
(一)、彻底改变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中那种过于偏重对数据考察的模式。
无照经营查处不力,相关职能部门难辞其咎,这首先就是要解决职能部门的内在动力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内容要根据无照经营的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工作目标要详细具体且切实可行,要注重对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的考核。在考核中要敢于动真格,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彻底扭转某些执法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人浮于事的不良现象。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要区分行业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实行综合治理、疏堵结合。
对无照经营的治理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立案查处与说服教育并举的原则,而不能千篇一律地以一纸处罚决定书了事。以往我们在工作中往往是在“堵”的方面投入较多,而在“疏”的方面努力不够。现在,随着无照经营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广泛性、复杂性以及社会性的特点,我们应该逐渐把疏导教育作为工作中的主要内容,而把立案查处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比如说:对于不属于重点监管行业且较为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者,尽量不要采取扣押、罚款的措施,工作要耐心细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引导其合法经营;而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要毫不姑息,坚决从重从快查处,以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在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利用媒体宣传以及舆论关注等各种力量,极力打造全社会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良好态势。
事实上,法律的教育原则也一直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方式中的“警告”,就具有说服教育的内涵。
(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设定行政许可成本。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往往某一行业行政准入的门槛越高,前置审批手续越繁杂,该行业的无照经营比例也就越高。行政准入的门槛太高,可以说已经成为无照经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行政准入门槛应该根据经营者所从事行业的重要程度,所面对的消费群体,所处的周围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设置一定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达到所申请的最基本的经营条件就应该批准他的准入申请,而不能附加更多的额外条件。
2、取消行政准入成本中的登记成本,即通常所说的办照(证)工本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户口共有4700余万户,加上无照经营户,总量不会超过6000万户,以每个证(照)的成本为20元计算,总的登记费用充其量不过十几个亿,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总体规模和财政收入来说是完全能够负担得起的。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经营者的准入成本,实现让惠于民;二是可以彻底斩断附加于登记费用之上的各种利益链条,让搭车收费无“车”可搭,使注册登记回归它本来应处的位置。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登记费用实际上应属于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在被管理者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之后,再要其承担登记成本,也是不甚合理的。
3、实行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经营季节性较大,经营项目多变以及流动性较大的非重点行业无照经营户,笔者建议可采取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经营户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待其达到一定条件之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不但可以适应一部分经营户经营形式、经营内容灵活多变的的需要,同时也节约了职能部门的管理成本。至于对这一部分经营者的监管,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日常巡查来完成。

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

杨坤伟




公安刑侦检验是公安刑侦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侦检验的成败有时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最终侦查结果。成功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失败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消极的作用,有时不利的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可能会导致整个刑侦工作的失败,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致于不能及时地打击犯罪,从而放纵了犯罪,助长了犯罪的气焰,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在被罪犯侵害之后又受到了一次无法言表的伤害,而且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深层次的,影响是长久的。并且,公安刑侦工作的失败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要求。
要做好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也需要公安刑侦检验部门的技术设备、技术条件能跟上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发展要求,更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在刑侦检验中采取有效的办案措施。可以采取的有效的办案措施有许许多多,但其中人性化办案措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为什么说人性化办案是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呢?
因为公安刑侦检验是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成果,来发现、记录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和辨别,而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个技术过程。公安刑侦检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刑事化验、影像检验和电脑数据检验等等。公安刑侦检验的每一个具体检验过程都需要与人(也就是被检验对象)打交道,而与人打交道,就必须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只有在被检验对象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将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被检验对象能否积极配合取决与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只有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之下,才能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而要具备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除了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外,还必须采取人性化办案措施,把人性化办案思想贯穿与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始终。
那么,什么是人性化呢?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也即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情感和理性。人性有善恶美丑,人善于伪装,表现于外的是美善,隐藏于里的是丑恶。化在此处的意思是放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人性化的字面意思是转变成人本身所具有善恶美丑的状态,但是人的价值取向是发扬美善,抛弃丑恶,所以,这里所倡导的人性化应该是抛弃丑恶,发扬美善,转变成人所具有的美善的品质。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也就可以概括为:在公安刑侦检验中,刑侦检验人员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充分发扬公安民警所具有的美和善的优良品质,把美和善尽可能多的给予对方,而不管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虽然说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但是对公安刑侦检验中的当事人进行分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这二类人的具体人性化办案措施又有所不同。因为第一类人的部分人身权利已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对其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也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之下,而对第二类人,因为其权利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其权利是广泛的,对其可以采取全部的人性化办案措施。用一个百分比来表示,第一类人只可享受1%的人性化办案措施,而其余99%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他们是享受不到的,也是不能对他们实施的;而第二类人却可以享受100%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下面就针对这二类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措施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粗浅的看法,着重论述对第一类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所有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都是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如果这些措施一旦与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那就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一切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为准,所有措施都不得与刑事法律规范相违背。
一、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尊重其人格,不要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这是在刑侦工作的任何阶段都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公安刑侦检验中一样也应该加以注意。因为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消除对立情绪,才能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刑侦检验工作。而刑侦检验人员如果在刑侦检验中不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但不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杀、自残等等。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导致其不配合的事例很多,举一个小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例如在捺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纹时,对其粗声粗语,对其进行辱骂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不配合,在捺印指纹时将手指上下檫动或有意僵硬着手指而使指纹捺印不清晰、残缺等。尊重其人格,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讲话时语气要适当,不要过于严厉,也不要过于和气。过于严厉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对抗情绪,过于和气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过于和气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有求于他,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同时过于和气有时还会演变成低三下气。
(2)不要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残疾,也不要讥笑其犯罪经历,更不要讥笑其苯。讥笑其身体残疾,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其抗拒刑侦检验人员的一切工作。对其身体残疾刑侦检验人员需要给予同情和安慰,让其产生和刑侦检验人员很亲近的感觉,而仅仅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职责的需要刑侦检验人员才不得不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人的犯罪经历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综合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社会造成的,所以讥笑其犯罪经历也只会使其产生更严重的抗拒心理。在刑侦工作中往往有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苯,这一点是不可取,因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拒绝交代。
(3)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他们一样有隐私权,一样需要刑侦检验人员给予保护,刑侦检验人员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而剥夺了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宣传或泄露给他人。
2.在刑侦检验工作中要关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对其生活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利也要给予保护。对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引起其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属在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刑侦检验人员在此时给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非常感激的,这样一来,他就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使刑侦检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满足其特殊要求。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们中的大多数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他的许多要求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想见一见父母、妻儿等,对此,刑侦检验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法律允许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之下,尽量的满足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刑侦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不管能不能满足其要求,刑侦检验人员都要给予其明确的答复,对于可以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尽快安排,对于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向其说明原因,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争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听起来可能不顺耳,但这是工作中特别需要做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了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公安刑侦检验工作和其他一切公安刑侦工作都能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这一点在公安刑侦工作中是能切身体会的。比如在侦破于汉闽特大贩毒案中,抓获了于汉闽之后,因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他交代了犯罪行为之后就有可能意味着要走向刑场,所以他一开始是抱着死活不开口的态度的,为了能让其早点开口交代罪行,为最终全面侦破案件抓住有利时机,刑侦人员就是在与他谈心,让他理解了刑侦人员的工作之后他才开始交代他的犯罪行为的。从刑侦人员抓获于汉闽到他交代罪行,前后不过三、四个小时,应该说讯问是成功的,也就是说,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对刑侦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当然对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也是极其有利的。
4.尽一切力量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痛苦。刑侦检验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触时,有时需要运用警械、警具,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因此刑侦检验人员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力量减少其肉体的痛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不要通过体罚等来强制取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这和讯问时不能刑讯逼供一样,应该是人人都明白的。
(2)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穿衣、吃饭和睡觉等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不让其穿衣、吃饭而对其实施变相的体罚。比如在冬天,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家在外地,他们在看守所缺少棉被,刑侦检验人员就要想办法为其提供棉被。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没有钱,他们在看守所缺少牙膏、牙刷等,刑侦检验人员也要想办法为其解决。以上所举例的二种情况在刑侦检验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不止一次的遇到过,刑侦检验人员也都给予了解决,事实上都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3)在使用警械、警具的时候,尽量多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同时每过一、二个小时要仔细查看一遍,以防止其肌肉坏死。比如,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戴手铐或脚镣时,要在他的手腕或脚腕处戴上护腕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二、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保护其隐私,在对其进行刑侦检验前争取得到其同意。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为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身心受到了伤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但也有一部分人则因为存在种种顾虑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对这些人在刑侦检验前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则要为其保密。具体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公安刑侦检验前多做说服工作。对思想上有顾虑或认识不清的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多做说服工作,将教育贯穿于说服工作之中,说服与教育相结合,切不可只注重教育,而忘记了说服工作,更不可相威胁,强迫其接受公安刑侦检验。比如,有些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因为有顾虑而不愿接受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对此,不能强迫,也不能对其威胁,不能说:“你如果不接受检验,这个案子我们就不管了。”也不能说:“你不接受检验,那就是你报假案,报假案要坐牢的,我们要把你抓起来。”对这种情况,刑侦检验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要通过细致的说服工作,使其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使其明白要想早日抓到犯罪分子,就应该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
(2)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这些人身心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伤害,刑侦检验人员在与他们的接触过程中,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既要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也要在物质上给予可能的帮助。
(3)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隐私要绝对保密。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涉及到隐私,对此,公安刑侦检验人员不但要答应为其保密,而且必须为其保密,这也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
2.态度要和蔼,方法要适当。在与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公安刑侦检验人员要注意自己的态度,说话要和气,有时要笑脸相迎,而有时又要保持适当的严肃,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情况来灵活掌握。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笑脸相迎,但是在他们还沉浸于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造成的痛苦之中时,刑侦检验人员就必须保持适当的严肃。检验方法要适当,要采取伤害小的、痛苦少的或损失少的检验方法,并且一定不能违背道德和法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应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已经到位了,但因为公安刑侦检验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大,肯定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以上只是就刑侦检验工作中的人性化措施作了一般论述,其实在整个公安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人性化的办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