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9:38:59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63号 2007年3月22日


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西安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本市流动人口中随监护人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的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在流动儿童聚集场所应当设立预防接种单位,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知监护人应当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十条 本市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建立预防接种证手续。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预防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四条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的宣传。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纾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李全福


党的十六大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明确要求,一年多过去了,司法体制改革有了进展,但改革的力度离群众的要求和司法面临的新情况还有一段距离,很多涉法信访解决难度大,就是由于很多问题用现行法律手段不能解决,许多类似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予以纾解,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进而降低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度。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动摇人们畏法度、守法规的自制力,久而久之就会埋下诸多不稳定因子。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制度的不健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监督的虚设和缺陷;少数干部漠视群众利益,违法行政、司法不公、信访“掮客”的存在等等,致使涉法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群体案事件增多,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拟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纾解信访难题,谈几点对策。
一是健全信访领导机制。信访工作是联系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同群众的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是体现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窗口;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配置和完善现有的信访领导机构,充实相应的法律人才,提高其办事机构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对涉法上访工作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督办、下访、回访工作。
二是建立预防控制机制。善于从各类执法活动、受理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事件、影响稳定等不安定因子,及时采取纾解措施。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涉法集体上访、告急信访及群体性突发案事件,信访领导机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规范情况信息反馈机制。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要专人专责,对涉法上访和突发性群体案事件或可能影响一方稳定的要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上级信访部门和信访领导机构,便于从全局角度掌握信访动态。而信访领导机构应将辖区内的涉法上访案事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职能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以后工作。
五是完善协调合作机制。有些涉法上访的问题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所能独立解决的,需要信访领导机构发挥其领导和组织作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精诚协作,相互配合,从速从快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是建立公开听证和公开答询的工作机制。对于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难以息诉的,要在信访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司法、新闻等各界人士参与,实行公开审查、阳光执法、集体答询,赋予上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其感到我们工作的公开、公平,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做实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七是建立问责机制。有些涉法上访问题本可以解决于基层、当地,但由于接访者缺少“菩萨心肠”,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漠不关心或推诿扯皮,或不讲处理艺术和技巧,激化矛盾或办事效率不高,造成上访、群访的,要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八是强化惩处机制。带着深厚感情,怀着“菩萨心肠”用“有理推定”的理念真诚接待涉法上访人员,改进信访工作,决不等于毫无原则的让步。对于那些不依法反映问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阻断交通、借信访泄私愤、图报复的行为要依照《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决不能有“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纵容思想。特别要注意严惩那些充当信访“掮客”的人,其虽是极少数,但危害却决不容忽视。他们利用当前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故意制造事端,颠倒是非,煽动群众上访,激化干群矛盾或为上访群众穿针引线,或直接充当信访代理,以借机敛财。
总之,各级信访部门必须带着浓厚的感情,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吃透案情、找准症结、倾听意见,反复做好说服解释疏导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负责到底,自然能够赢得群众的理解,从而降低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