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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24:04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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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
(三)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革命伤残人员。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下列标准享受抚恤和补助:
(一)城镇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60%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5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乡农民的人均收入为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95%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9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中含原各项补助。若调整后抚恤补助标准低于国家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优抚对象除享受抚恤补助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第六条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增支的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民政局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基数,及时调整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但城乡经济出现负增长时,所定标准不作调整。
第八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九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发放抚恤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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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地位

中国加入WTO以后,不仅各专门法需要修改和完善,而且宪法也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这里我仅就一个问题加以说明,即宪法应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其理由如下:
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维护国际秩序,尊重并遵守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关乎全人类的利益。美国蔑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推行单边主义的霸权主义行径需要世界上更多的国家采取更明确更坚决的态度加以反对和制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宪法中明确我们的立场。
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和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人类发展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维护国际法尊严,维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尊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我国一贯奉行和平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与世界各国积极开展形式不同的国际合作,善意履行我国承担的一切国际义务。那么,在宪法中明确表示我们的这种立场,既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又有利于我们在共同维护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尊严方面与其他国家合作。
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日本国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实际上日本国内奉行的是“宪法至上”原则,而我们中国在某种程度上说奉行的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在宪法中亮明我们的观点,实在有损我们的立场。
四、我国已经在实践中通过多种方式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又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了管辖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其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当时中国的《刑法》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更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另外,为了实施国际条约,我们还制定了大量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五、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也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
既然从理论上讲,我们需要在宪法表明立场,从实践上说,我们已通过多种方式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地位和作用,尽了我们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义务,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进一步在宪法中肯定我们的这种立场呢?
具体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一九九九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即在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诚意遵守已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善意履行已承诺的国际义务”。

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265号



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障公路、铁路行车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现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
   3.全国干线铁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交通部 铁道部

  为保证公铁立交(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下同)安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2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全国交通部门调查确定的现有公铁立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加固或完善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铁路的安全行车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冲入或坠落铁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铁路六大繁忙干线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68条干线铁路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完成现有上跨其他铁路线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全国6大繁忙铁路干线与68条干线铁路明细表见附件3。
  三、技术规定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可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进行,并按照“经济、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以交通工程措施为主,其主要技术手段包括增设或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隔离网、减速设施等,或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护栏。
  根据公铁立交的危险程度、行车速度、交通流构成、设置护栏的可行性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护栏型式及其防撞等级。具备设置条件的,其防撞等级应设置不低于SB级的防撞护栏,并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护网。
  2.交通标志。
  进一步完善公铁立交上的警告、限速、禁止超车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种类、数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协调一致。
  3.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应根据路面宽度、交通量和视距等因素划设,做到标准规范、线型流畅、齐全醒目。对公铁立交,应划设中心实线,禁止车辆超车。
  4.减速设施。
  对于公铁立交上的长下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减速设施。减速设施型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行车的舒适性、路面排水及养护等因素,慎用坎式等强制性减速装置。
  5.视线诱导设施。
  示警桩、示警墩和轮廓标线等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所在公路线形、路侧危险程度和其它设施的应用情况合理选用。对于公路线性指标较差的路段,可选用线形诱导标。
  (二)公铁立交桥护栏设置要求。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的护栏防撞等级一般不得低于SB级。但对于桥梁现有护拦防撞等级不足,需要改造的,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未设人行道的,应通过荷载验算,视情况可将桥梁原有栏杆及安全带拆除,在原位重新设置护栏,其型式可优先选用混凝土护栏。当新设混凝土护栏增加的恒载过大影响桥梁安全时,可选择波形梁钢护栏。
  2.对于已经设置悬臂式人行道的,应对边梁(板)进行检测、验算,根据检测、计算结果可将人行道外移,并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下设托梁或斜撑。必要时应对桥梁进行局部加固处理。
  3.对已经设置非悬臂式人行道的,可将原桥梁栏杆、人行道板拆除,通过植筋的方式将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与梁(板)连接在一起,并用混凝土找平。但为了保证行人安全,可在桥面用标线或栏杆将人行道和车行道分开。当桥面宽度富裕较大时,可不拆除人行道及栏杆,直接在其内侧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型护栏。
  桥梁护栏的具体布置型式见附件2。
  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成立“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资金渠道。公铁立交的安全防护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负责对现有公铁立交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铁路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根据整治工程的安排,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时间,为施工提供便利,保证施工期铁路运行安全。此外,各级交通、铁路部门今后在对新建铁路跨行公路或新建公路跨行铁路进行行政审批时,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附加包括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在内的任何前置条件。有关交通、铁路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跨行工程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整治工程实施前,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整治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桥梁护栏设置型式示意图
3.全国干线铁路基本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