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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9:46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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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196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3月18日〔63〕法办研字第33号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一、被告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等都不是刑种,一般的只是适用于口头教育的办法,对这类案件,在审理后可以不必制作判决书。对那些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办法处理的,如果需要作出判决时,应在判决书上先写明无罪,然后再写明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对于用批评教育、传讯、训诫、警告等办法处理了的案件,应在案卷笔录中详细记明,但不能把批评教育、训诫等作为刑罚单独作出判决。二、对于采取批评教育、传讯、训诫办法处理的案件和纠纷,如何填写统计报表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在统计时,已立案的应分别填入第五号表中的“宣判无罪”栏或“免予刑事处分”栏;如系简易纠纷,应填入第三号表附项中的第一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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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


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洋垃圾”随有关废旧物品进入我国,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须实施检疫的有关废旧物品的进口检疫管理应予以高度重视,要认识到它不但能传带危害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害生物,而且还可能给人体健康和我国的环境带来危害,对其必须实施严格的检疫管理措施。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时应要求有关废旧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不仅要提供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同时,还须提供我国环保等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受报检。

  三、有关废旧物品的检疫和处理,应在入境口岸进行,一般不得转到内地,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转到内地进行检疫和处理的,必须事先报经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批准。

  四、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对有关废旧物品实施检疫,不得仅凭直观或感觉。要在现有检查基础上,加大抽样检查比例:船(车)装运的,每舱(车)均须取样检查;集装箱装运的,开箱检查率不得低于60%,并要进行必要的掏箱检查。

  五、经检疫发现动植物疫情的,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处理方法或属我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须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经检查发现为“洋垃圾”的,予以扣留,立即将有关情况通告海关、环保等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六、要进一步加强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防止漏报漏检。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
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对符合
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劳服企业
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劳服企业证书是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有效凭证,只有取得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
要依据《规定》和《通知》对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审查合格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公章后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证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发放的规章制度,严禁
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以确保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