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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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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196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7月5日(61)院办秘字第47号函及10月6日报来的一般人民群众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5个案例材料均已收悉。从这几个案例看来,当事人或是原来结婚时就十分草率,婚姻基础很不巩固,一方外出后长期断绝了通讯关系;或是婚后感情尚好,以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离家外出,长期断绝通讯关系,有的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有的还没有满两年。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凡当事人一方外出多年,其配偶要求离婚时,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继绝通讯关系,经人民法院向双方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有关机关团体调查属实,并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公告周知,经过一定时期,对方仍不提出意见的,一般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人所述不实,绝不能草率判决。在处理过程中查明起诉的一方如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提出离婚的,应商请主管社会救济部门先适当给予照顾。
附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问题的请示 (61)院办秘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洋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问题的请示一件。洋县法院的意见:婚姻法公布前一方出外两年无信,公布后又一年无信,其配偶提出离婚,经查确实,准予离婚。婚姻法公布后一方出外两年无信,经查属实,准予离婚。
汉中中院认为:婚姻法公布迄今已近10年“公布前后几年无信,应准予离婚”的提法,已不确切,从而提出“一方在婚姻法公布前出外,迄今无信,另一方提出离婚,准予离婚;婚姻法公布后如果出外无信在五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准予离婚,出外无信在五年以内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进行确定”。
我们的意见,凡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信而且确实无法查找对方下落的,一般可判决准予离婚。
妥否,请指示。
1961年7月5日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报送案例的函 1961年8月12日 法研字第2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1)院办秘字第47号函收悉。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的年限问题。我们认为这涉及到对婚姻法的解释,同时这类问题比较复杂,而且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处理必须慎重。请你院将有关这类问题的案例,搜集一部分给我们,以便研究后报请中央核定。

附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61)院办秘字第 号
最高人民法院:
遵照钧院本年8月12日法研字第20号函示,送来宁强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般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信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的问题的案例材料5份,请核示。
附:案例材料5件
奚秀英与李玉山离婚案
申诉人奚秀英,女,20岁,贫农,共青团员,住宁强县大安公社战斗队。
被告人李玉山,男,25岁,中农,复员军人,籍贯同上。
上列当事人1958年2月自由结婚,感情尚好,男方于1957年7月私自出外,1960年12月从新疆省和米县农业师给女方写信,提出离婚,女方亦同意,持信来我院要求处理,经我院数次去函查询,找不见男方,而女方却不断催促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男方不通女方知道,私自外出,两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并提出离婚,女方为前途计同意离婚,为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我们意见可判决准予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4日
张华兰与张华有离婚案
申诉人张华兰,女,34岁,中农成份,住大安公社惊钟队。原夫于1957年2月病故后,家里父母双目失明,3个小孩年幼,无人劳动,处于生活极为困难之际,于同年7月从外地流落本村一个不知身份住址的生人,自曰:“名叫张义华,曾当过区长等职,现在下放生产,家住略阳县张家坝乡”等。后经邻居介绍张义华给张华兰招赘为婚,改名张华有,婚后数月张华有嫌女方家庭生活苦,吃的孬,去黑木林等地做临工数月以后独自流浪生活,从1958年7月至今3年之久杳无音信,女方现以生活困难,男方不尽夫妻义务坚决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已经本院调查属实,为保护妇女合法利益,保障婚姻自由,我们意见应以缺席判决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韩素连诉刘汉臣离婚案
申诉人韩素连,女,20岁,贫农成份,不识字,宁强县城关高峰生产大队人,家庭两口人(韩与其母亲)。
韩素连于1959年2月17日经李桂珍、陈守才夫妇2人介绍与宁强县第一农械厂工人刘汉臣订婚。曾经韩素连提出结婚,刘汉臣称“他要去学习”等,学习回来了再结婚,及未准备好等原因,于1959年5月1日双方在城关镇委员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尚未举行结婚议式,于5月2日该刘被农械厂派出阳平采购原料,从此一去未返,也毫无音信,据说逃往新疆但也不知其具体地址。该刘外逃时还携带农械厂公款200余元。两年多刘汉臣与韩素连无通信关系,韩素连在等无希望的情况下于1960年9月以来正式结婚(未同居和举行议式);刘汉臣携款潜逃,品质恶劣,刘出去后无只字音信,说明在思想上已和韩断了关系等理由向我院申诉与刘汉臣离婚,并多次催案要求离婚。


该韩与刘的婚姻构成也是草率的,(韩还不知道刘是哪里人)虽已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未曾同居,也未建立真实爱情,一方出外两年余音信具无,致韩素连整日苦恼,无心生产,根据以上情况,我院意见为有利发展生产,减除双方痛苦,照顾女方利益,对此案件应以缺席判决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2日
成玉其与陈秀连离婚案
原告人:成玉其,男,26岁,汉族,不识字,中农成份,陕西省宁强县阳平镇公社五里大队,第3生产队小楚坝人,61年7月以前在大安磷肥厂当工人,61年7月份下放回家生产。
被告人:陈秀连,女,年龄不详,汉族,不识字,中农成份,住址同上,于1960年8月17日失踪。
陈秀连于1957年2月间经其姐姐陈秀兰介绍与成玉其订婚,(因陈秀兰与成玉其居住很近,不到半里路)1960年3月双方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争吵打架,1960年6月陈秀连到其爱人成玉其工作地点大安磷肥厂耍了1个月,以后又回到娘屋,(燕子砭公社九联大队)王桂芳(陈秀连的母亲)家中玩耍四五天,又回到成玉其家中,在此以前陈秀兰曾对陈秀连说:“成玉其在磷肥矿作工,家里没人劳动,你一人能把两个老人养活住吗ⅶ不如与他离婚算了”,关于此节陈秀连1960年7月回娘屋对其母王桂芳谈过这些话,我们调查后此节属实,1960年8月17日陈秀连同其姐夫余兴成(陈秀兰之夫已去石堰寺麻疯院看病)二嫂石素清、侄儿成存娃、柳娃子(2人均14岁)一路到阳平镇赶场,从此日即未归家,杳无音信,在陈秀连失踪的前几天和当天,并未和任何人发生吵闹打架,陈秀连出外赶场未归,成玉其知信后(系成玉其之三哥成玉喜专到大安矿肥厂给成玉其说的),即同其父亲、岳父、到亲友等家中到处寻找10余天无踪无影,也未发现上吊、跳河自杀等情况,成玉其于1961年1月25日即登陕西日报第4版寻人至今8月之久,仍无踪影,因此成玉其向法庭申诉离婚,离婚后另找对象。现因我院找不到被告的下落,无法进行处理。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宋存连与陈洪德离婚案
申诉人宋存连,女,25岁,本县城关公社人,家庭贫农成份,高小文化程序,现在宁强县黑木材商店当售货员。
被诉人陈洪德,男,32岁,籍、住、成份同上,原系宁强县商业局干部。
上列当事人于1951年自由结婚,感情尚好,有3个小孩,男方于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被订为右派分子,1959年4月私自出外,1960年2月从新疆农七师工程队给女方汇款20元,此后再未通信,女方去信询问原单位,答复该人已经逃跑,不知下落,女方现以3个小孩生活无法维持(女方每月工资25元),男方思想堕落,已走上反动道路,不能继续相处为理由诉来我院,坚决要求离婚,经我院去函查询亦找不到下落,为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利益,我们意见可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宁强县人民法院
196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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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93号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含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的批复文件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我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严格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公开处置

(一)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车辆、设备设施等实物资产,必须统一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其中,部机关拟处置的实物资产由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局)集中后,统一交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部机关已经淘汰但未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的实物资产,应按《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补办相关处置审批手续,并对资产处置情况作出说明。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二)各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券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附件: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日


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耒阳市工商局灶市工商所 蒋黎明
内容摘要
无照经营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这种现象必定在一定条件下会长期存在。本文分析了法律规定的无照经营的存在形式,还从职能部门的体制、行政准入的成本等方面分析了无照经营治理难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无照经营 体制 考核 成本 疏堵结合

营业执照是一个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它就象公民的身份证一样,也是经营者进入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身份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外,其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无证无照。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餐饮行业需要《餐饮行业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等。
2、直接无照。是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比如:服装、日用品销售等行业。
3、有证无照。是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照已失效。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已经届满,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证有照。是指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照经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是游离在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因而,这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照经营已经不单单是表现为一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它也越来越多地具有了社会性的内涵。
当前,社会上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屡禁不止,原因比较复杂,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职能部门体制上的原因。
一谈到无照经营,社会公众往往认为这是工商部门一家的职责,只要有无照经营存在,就是工商部门履职不到位。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有些部门漠视自身“查无”的法定职责,不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的整治;有些即使参与整治,也通常认为自己只是“友情客串”,是在帮工商部门的忙。实际上,无照经营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监管的问题了,它已经逐渐转化为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兼顾和综合治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行为之所以甚嚣尘上,这与我们职能部门本身所存在的“致命伤”是脱不开关系的:
1、职能部门人、财、物关系尚未理顺,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对落后。
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少职能部门的小集体利益是与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密切相关的,罚款罚得越多,本单位的福利就越好。这就造成了职能部门往往对处罚“非常热衷”而对取缔却提不起兴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割韭菜式”的执法。甚至,在某些方面无照经营已经与职能部门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共生关系。试想一下,无照经营户都变成了会下金蛋的母鸡了,还有谁会去杀鸡取卵呢?
2、行政准入成本虚高,让无照经营者望而却步。
我们不少的行政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搭车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了经营户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的成本居高不下,这让许多小本经营户对办理营业执照产生了抵触情绪。他们与职能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拉锯战”、“磨蹭战”,让你盯不住,看不准,查不着。而这又给其他的一些经营户带来了非常糟糕的示范效应,导致无照经营现象愈演愈烈,有的甚至在某些区域和某些行业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3、旧的考核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某些职能部门在“政绩观”、“亮点观”思想的影响下,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考核不能实事求是,不能因地制宜,而是唯“数据论”,盲目追求无照经营率,盲目追求执法“高规格”,盲目追求对样板街、样板村或样板市场的建设。这种过于简单、机械和“统一”的考核方式催生出了一些基层职能部门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大跃进”思想,“工作查处一阵风,关门造假半年功”。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屡禁不绝。
(二)、行政处罚执行不力的原因。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是行政执法部门整治无照经营最厉害的一招,也是最后一环,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出处罚决定书容易,但执行到位非常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威信,助长了无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由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查案的行政措施不合理、不具体、不到位,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面不够宽,客观上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困难。
2、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过硬,业务素质低下,导致执行难。无照经营查处的“漏网之鱼”不少,有些漏洞便出自执法部门内部。有不少的执法人员对于自己的左邻右舍以及亲戚朋友等的无照经营行为,碍于情面,常常不能一视同仁。有极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拿、卡、要并由此给无照经营行为充当起了保护伞,这些都给查处无照经营增加了难度。
(三)、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影响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争相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到本地投资办实业,称之为“筑巢引凤”,这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这些“实业”也确实繁荣了当地市场,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加了地方财政税收,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曾几何时,“先上车后补票”“放水养鱼”的地方政策也被曲解成一种大胆创新的理念,于是有的经营者凭着自己是当地政府“请”来的企业而以此想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方面有时从短期效益的目光出发,往往事先做出一些于法不合的承诺,致使对此类无照经营户难以监管。特别是随着东部产业向内地转移,一些污染性大、危险性高的企业由于沿海地区准入门槛提高,只能退出当地市场,这其中有些经营者便趁机随着内地的招商引资热乘虚而入,借着相关保护措施规避了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
(四)、低端消费的存在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滋生的温床。
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无照经营的从业者以及顾客群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地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职工这三大弱势群体。他们普便的从业技术含量不高,规模较小,为了降低登记成本,他们往往不愿意去申请行政许可,为了减少房租,他们常租赁或搭建违章建筑,有的甚至采取流动经营的方式。他们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虽然无法保障,但由于具有价格优势,因而在低端消费人群中拥有不小的市场需求。
二、无照经营整治的对策研究
(一)、彻底改变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中那种过于偏重对数据考察的模式。
无照经营查处不力,相关职能部门难辞其咎,这首先就是要解决职能部门的内在动力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内容要根据无照经营的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工作目标要详细具体且切实可行,要注重对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的考核。在考核中要敢于动真格,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彻底扭转某些执法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人浮于事的不良现象。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要区分行业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实行综合治理、疏堵结合。
对无照经营的治理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立案查处与说服教育并举的原则,而不能千篇一律地以一纸处罚决定书了事。以往我们在工作中往往是在“堵”的方面投入较多,而在“疏”的方面努力不够。现在,随着无照经营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广泛性、复杂性以及社会性的特点,我们应该逐渐把疏导教育作为工作中的主要内容,而把立案查处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比如说:对于不属于重点监管行业且较为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者,尽量不要采取扣押、罚款的措施,工作要耐心细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引导其合法经营;而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要毫不姑息,坚决从重从快查处,以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在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利用媒体宣传以及舆论关注等各种力量,极力打造全社会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良好态势。
事实上,法律的教育原则也一直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方式中的“警告”,就具有说服教育的内涵。
(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设定行政许可成本。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往往某一行业行政准入的门槛越高,前置审批手续越繁杂,该行业的无照经营比例也就越高。行政准入的门槛太高,可以说已经成为无照经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行政准入门槛应该根据经营者所从事行业的重要程度,所面对的消费群体,所处的周围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设置一定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达到所申请的最基本的经营条件就应该批准他的准入申请,而不能附加更多的额外条件。
2、取消行政准入成本中的登记成本,即通常所说的办照(证)工本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户口共有4700余万户,加上无照经营户,总量不会超过6000万户,以每个证(照)的成本为20元计算,总的登记费用充其量不过十几个亿,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总体规模和财政收入来说是完全能够负担得起的。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经营者的准入成本,实现让惠于民;二是可以彻底斩断附加于登记费用之上的各种利益链条,让搭车收费无“车”可搭,使注册登记回归它本来应处的位置。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登记费用实际上应属于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在被管理者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之后,再要其承担登记成本,也是不甚合理的。
3、实行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经营季节性较大,经营项目多变以及流动性较大的非重点行业无照经营户,笔者建议可采取待办照户先行登记备案制度,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经营户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待其达到一定条件之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不但可以适应一部分经营户经营形式、经营内容灵活多变的的需要,同时也节约了职能部门的管理成本。至于对这一部分经营者的监管,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日常巡查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