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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57:19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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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和有利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本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售后包租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出售人),在其投资建造的商品房或存量产权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出售人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房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
为。
二、凡出售人按市场价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报实施售后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报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房屋正常出租业务所得的平均利润,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屋售后包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商品房或内销存量产权房屋(以下简称内销房屋)售后包租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四、房屋售后包租,出售人应与买受人同时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和“房屋售后包租合同”(以下简称包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应明确该房屋买卖价格,售后包租的价格折减金额或租金回报
金额,包租年限以及售后包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售后包租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包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买卖价格、包租期间的租金回报或价格折减金额;
6.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7.房屋修缮责任;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包租合同文本由出售人按上款规定自行拟订,也可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六、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及包租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将售后包租合同作为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包租期间,包租人应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该房屋。包租人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售后包租的该房屋再转包租。
八、包租人在包租期间,享有并承担包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其代理买受人在包租期内签订的该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包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包租期内,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包租人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代理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包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包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十、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包租人与承租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时,包租人除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外,还应附交已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登记的包租合同。
十一、售后包租的房屋出租并办理登记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或经买受人认可的包租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十二、包租期内,包租人与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售后包租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售后包租合同。售后包租双方当事人若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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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总理迈克尔·索马雷于二○○四年二月九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迈克尔·索马雷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双方对目前两国领导人和官员保持频繁互访表示满意。双方愿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其他官方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以增进两国间的友谊与相互理解。双方领导人对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农业、矿业、教育等协议表示满意,相信上述协议和本联合新闻公报中达成的共识,以及2004年1月两国外交部官员在莫尔斯比港磋商时达成的一致,将成为两国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

三、双方认为应加强两国经贸合作。两国建交以来贸易和投资关系不断密切。两国政府将鼓励开展两国贸易和投资活动,并为此提供便利。

双方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

巴新方欢迎中方在巴新矿业、石油、农业、渔业、林业等领域开展投资。双方将认真履行已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加强双方在上述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中方重视同巴新的友好合作关系,愿继续为巴新发展经济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巴新方对此表示感谢。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文教、卫生、政党和民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巴新方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新方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巴新方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和平统一。巴新方反对台湾当局采取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巴新方支持维护台湾海峡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据此,巴新方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巴新与台湾之间的所有往来将严格限于经济范畴内,巴新不会以任何形式与台湾进行有悖于一个中国立场的接触。中方高度赞赏巴新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

五、中方重申,支持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巴新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积极努力。中方希望巴新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巴新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的积极贡献,并期待中方继续发挥作用。

六、双方认为,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并反映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双方愿加强在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磋商与合作,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加强协调,保持对话,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巴新总理以其个人名义并代表巴新政府及代表团,对在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盛情款待,向温家宝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OO四年二月九日在北京发表。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的报考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由学员所就读的办学机构造册,持学员身份证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能鉴定(含中级)的,由学员自行报名,也可由办学机构造册,组织学员参加统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均应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方可报考。

  四、本科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报考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及高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4)。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取得本专业学位,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过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5)。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的,经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知识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6)。

  (四)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五、报考所需证件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

  (一)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职业(工种)工龄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三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和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报名。

  (三)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四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和高等院校毕业证报名。

  (四)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需自带二张相片及单位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无身份证确认手续后,方可报考。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确认;

  2.应届毕业生尚未办理身份证者凭毕业生推荐表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确认;

  3.本市各类院校在校生尚未领取身份证者,凭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办理确认;

  4.在报名(摄像)后丢失身份证者,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准考证办理确认。

  六、其他

  (一)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注3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注4 此项原文为: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5 此项原文为:2、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6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