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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0:26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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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国家经委 等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办/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

第一条 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执行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不层层下达控制指标或不按控制指标执行,任意突破的,应责令作出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
一、对讲排场,摆阔气,不顾国家规定,不听有关部门劝阻,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没收其所购商品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所购商品原价30%以下的罚款。
二、自作主张,乱拉资金,乱购商品的,除责令退货,通报批评外,应当处以相当于所购商品原价10%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确因不明政策,而所购物品属当前必需,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作认真检查的,可给予补办控购审批手续。如对其错误没有认识,并拒不检查的,给予通报并罚款。
对上述一、二两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可视情节处以相当于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等供货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都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对供货部门还应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第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部门都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单位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个人应缴的罚款,由个人直接交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应缴的罚款,由决定罚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通知被罚单位上缴同级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的,可停止受理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申请。没收的物品由决定没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价款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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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建科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引导国内低碳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副组长:唐 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成 员:陈宜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

孙安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学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张 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田国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赵 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

王树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李晓江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韩爱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组织研究、审议全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规划及重要政策,审议、决定相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兼)

副主任:叶 青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成 员:何任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张福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处处长

王果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规范处处长

冯忠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综合处处长

王晓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处副处长

仝贵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副处长

张 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室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在有关业务司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技术推广;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笫394号),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类型
 
  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省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3月—10月。3月—4月为消融期,在部分冻土地带、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有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的可能;5月—10月为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近几年降水量偏丰。当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极易诱发堆积层滑坡、黄土滑坡和公路、铁路边坡、露天开采矿山的掌子面、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的崩塌等地质灾害;7月—9月为主汛期,强降水过程较多,由此而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研究表明,我省以降水为主要引发因素形成的滑坡占灾害总数的50%以上。我省泥石流形成的降水临界值为15毫米/小时或8毫米/10分钟,陇南、天水等地山区植被破坏严重,极易暴发泥石流。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

  1、滑坡、崩塌

  我省滑坡、崩塌分布的总趋势是南部相对活跃,向北逐渐变弱,且基本上以400毫米年降水量为界;东西方向以乌鞘岭为界,东部滑坡分布较为密集,西部相对稀疏。在空间分布上具有明显的“群发性”特点,在人为活动的影响下,部分“老滑坡”有复活的迹象。根据降水状况和地质环境条件预测,我省崩塌、滑坡灾害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区域:
  
  洮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洮河流域中游(卓尼县、岷县东北部),洮河支流广通河流域广河县、东乡县一带。

  黄河干流、湟水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临夏永靖—兰州段、湟水及其支流一带。在祖厉河流域的会宁县城周围、定西县城、靖远县西南部一带也有分布。另外,工程建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增加趋势,需要十分关注。

  渭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渭河流域定西市的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秦安县、武山县、甘谷县、张家川县一带及公路、铁路沿线。

  白龙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宕昌县、舟曲县、武都县、文县一带。在两河口—文县一带,滑坡尤其发育。

  泾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环县、华池县、宁县、镇原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泾川县、崇信县、崆峒区一带。

  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礼县、西和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一带。

  石羊河流域上游、毛毛山集中分布带:主要集中分布于古浪县、天祝县一带。

  2、泥石流

  全省泥石流分布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0%。按其组成物质可分为泥流和泥石流两大类。其中泥流分布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地区;泥石流分布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陇南、黄河干流、渭河流域和祁连山区。据调查,泥石流主要分布在以下6个地段:
陇南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白龙江和西汉水流域中下游。以粘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丰富,暴发频繁,危害严重。近几年来,该区域未暴发大规模的泥石流灾害,因此沟谷中集聚了大量的固体物质,预测暴发灾害性泥石流的危险增大。

  渭河中游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定西市的陇西县、漳县一带。以稀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较丰富,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东(泾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华池县、环县、镇原县、正宁县、合水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崆峒区。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西(祖厉河流域、渭河北部各支流流域、洮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以稀性泥流为主,危害较严重。

  黄河河谷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兰州段及其支流一带。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频率较低,但危害严重。

  河西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北坡和龙首山、合黎山山前。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率低,危害一般。

  3、地面塌陷

  我省地面塌陷的分布主要受采矿活动的影响。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兰州市红古区窑街、七里河区阿干镇;白银市平川区、白银区、靖远县;陇南地区的徽县、成县、西和县、两当县;平凉市华亭县、崇信县等矿区。

  4、地裂缝

  我省地裂缝主要分布于矿区、水库周边地区和会宁县白草塬。矿区地面塌陷灾害经常伴随发生地裂缝。

  白草塬塬面,受引黄灌溉的影响,形成了大面积的地裂缝,在强降水条件下易引发地裂缝,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主要预防区段

  根据最近几年我省地质灾害的暴发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见附件),各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我省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包括兰州市在内的大中城市以及县城、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天然气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均受到地质灾害的危害。有10个市(州、地)分布有地质灾害,分布面积约为13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主要防范期

  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月—9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主要防范期

  该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滑坡、崩塌、地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为:降水诱发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月—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当全年防范。

  (三)地面塌陷的主要防范期

  我省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
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抓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市(州、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

  (三)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助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五)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共同配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使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六)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工作。在汛期来临之际,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高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七)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地)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要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八)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九)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十)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环境地质问题,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