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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群众路线完善职工管理企业制度/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9:47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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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就是民主价值取向的企业管理制度。国资委群工局在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践中,积极开展了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
  一、制定央企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十年的时间,制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中央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一)制定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
   2004年,群工局着手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课题研究。成立了职工民主管理专项研究课题组,申报了《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对央企重点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等阶段性成果。在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了解了央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的现状、经验、困惑,明确了推进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建设的思路,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对策。
   课题组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科学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可靠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职工是生产的主体,这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
   国资委党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同步推进职代会制度。2006年初成立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起草小组,本着“高度负责、科学求实、精雕细琢、探索创新”的精神,经过16个月,先后15易其稿,广泛征求政府、机关、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2007年7月22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以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文件正式印发《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这个文件受到了企业、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对2012年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全总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职工董事管理及其履职管理办法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委又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2009年国资委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履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中央企业积极实践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
   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下发以后,国资委群工局立即组织了“中央企业贯彻职代会指导意见研讨培训班”,动员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工作。培训班上各企业交流了本单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了贯彻指导意见的方案。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前身是“第一汽车制造厂”,是国有特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厂名。1953年奠基,1956年建成并投产,制造出新中国第一辆解放牌卡车,1958年制造出新中国第一辆东风牌小轿车和第一辆红旗牌高级轿车,开创了中国汽车工业新的历史。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发祥于中国一汽公司。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济身世界五百强行列。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引进外资多元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一些都首先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并要求必须建立或保留独立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了集团公司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了职工有效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较早济身于世界五百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中粮公司致力于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建设全服务链的城市综合体,利用不断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服务,贡献于民众生活的富足和社会的繁荣稳定。中粮公司非常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公司重组兼并深化改革,他们把建立和完善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去年集中修订制定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工作制度和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等等。在完善这些工作制度的同时,围绕企业“全产业链”战略,加强对职工代表进行素质培训,提升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集团合并资产总额3131.25亿元,净资产2124.99亿元;在岗职工12398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4641人,占职工总数的37.4%,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4201人,占职工总数的33.9%。集团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以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主营业务是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三峡集团公司借鉴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经验,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提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他们以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为重点,全力助推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召开了“三峡集团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多次组织全公司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提案工作专题培训。公司领导要求: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案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工会要加强提案征集组织工作,要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鼓励代表对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认真调研,深入思考,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提高办理质量。三峡集团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还在设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
把加强董事会建设与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选举职工董事,确保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各项工作条件。公司领导指出:公司将以建设规范董事会为契机,发挥董事会和职工董事的作用,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开创中国三峡集团新辉煌。
   各家央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推进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海外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辽河油田在规范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益,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普遍好评;大庆油田坚持定期进行职工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了职工代表参加管理的素质。宝钢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管理创新工作。中铁四局建立了三级职工董事制度,反映职工诉求和建议为董事会避免投资失误实现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已经全部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90%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国资委文件的要求的企业基本建立起了职工董事制度。
   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实践中若干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的十年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基本形成了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和班子建设三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得到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部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方面:管理者缺乏民主意识;社会流行的企业是投资人所有的观点误导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有就是单纯追求进经济指标的原因,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尚未考核的指标。
   二是企业工会的责任问题。工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责任也非常重要。工会的认识是否到位,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工作是否认真、细致,拿出什么样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推进职代会制度至关重要。据调查,大多数的国企工会都被合并在了“党群工作部”,甚至工会工作被纳入企业职能部门工作系列,疏远了工会与职工的关系。还有的企业工会被视为无足轻重的“三类科室”,工会干部的挫伤了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一些企业工会工作还停留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等闲时有忙时无的状态。由于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民主意识,工会干部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热情不是很高,心存畏难情绪。
   三是职工代表的参与能力问题。职工代表参与的能力,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调查发现,有些单位职工代表根本就没有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担心管理者打击报复,提出不同的意见可能得罪领导;认为领导根本就不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管理者独揽大权,说了也没用;职工代表选举不严肃,以至于没有参与意识或者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素质的职工成了职工代表。
   四是职工董事发挥作用问题。按照国资委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但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第一,职工董事如何处理好维护出资人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关系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在两者之间职工董事如何作出选择;第二,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科学决策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职工董事必须想方设法勤勉工作在董事会上提出更有价值和建设性的意见;第三,个别职工董事的角色定位还需进一步明晰,多数职工董事兼具工会主席和党务或企业管理职务,影响了其立场;第四,职工董事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尚需进一步完善,按照职工董事管理和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党组织、管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等为职工董事提供工作条件的规定尚未完全得到落实或充分发挥作用。
   结束语:走群众路线完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
   国资委成立十年来,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存在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还需要加强研究,在理论上阐述清楚,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不断地解决问题、创新发展和完善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是与我国社会文明传统相适应的,是具有特色企业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品质、文明程度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打造核心竞争力、创造经济效益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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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系,现答复如下:
国库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投资债券、股票等均属有价证券。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上述有价证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不允许将有价证券当作货币流
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卖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上述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性处罚。
关于国债券的管理,除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外,其他违法交易活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一九九○年五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国债字第29号〕的规定执行。
对股票交易和股票市场的管理,目前尚属探索阶段,对其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应持慎重态度。



1992年2月15日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令)


后发[2007]3号



  现发布《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 廖锡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供应,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中,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全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本战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承担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的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人员能够掌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设有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相适应的专用库房,基本设施牢固,具有抗撞击能力,装有专用防盗门,配有防盗、防火、监控和报警装置;
  (三)配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送货车辆以及保障运输途中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建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登记、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双人双锁、运输安全、供应管理和值班报告等制度;
  (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储存等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数据统计、查询工作。

  第六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必须经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验收合格、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方可承担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其中,总后勤部直属药品供应保障机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验收批准。
  总后勤部卫生部应当将批准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的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名单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名单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时向总后勤部卫生部通报。

  第八条 总后勤部直属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或者按照计划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总后勤部卫生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需求计划。
  军区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和所在地的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第六条通知的名单、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向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九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填写《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表》,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后,由经办人持邮寄证明审批表和身份证明到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凭邮寄证明到指定的驻地邮政营业机构办理邮寄手续。

  第十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通过民用运输工具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写《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后,由经办人持运输证明审批表和身份证明到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凭运输证明到驻地的承运单位办理运输手续。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通过军用运输工具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经所在军区(战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按照联勤药材供应保障关系,到指定的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采购。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供应档案,定期检查核对,每季度向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供应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总后勤部卫生部应当每半年对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情况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无法及时向军队医疗机构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军队医疗机构可以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核发的《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以下简称《印签卡》),到驻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采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核发的《印签卡》、军队医疗机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向军队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办理《印鉴卡》,必须如实填写《印鉴卡》有关内容,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军区(战区)联勤部卫生部审核批准。其中,驻京军队医疗机构直接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批。
  《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军队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中内容,应当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将本战区《印鉴卡》发放情况,及时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并抄送相关总部、军兵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总后勤部卫生部将军队《印鉴卡》发放情况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军队《印鉴卡》发放情况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活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其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向总后勤部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单位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应当依据《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购用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向军队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其标准品、对照品。

  第十五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采购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妨碍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军队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军队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履行销售职能,未对军队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是指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是指经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定点经营企业,包括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表
     2.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
     3.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附件1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表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及邮编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及邮编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寄件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投 寄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注:1.审批单位为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2.详情单可续表,填写完毕后注销空白栏。
  3.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单位、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

申请运输单位名称


申请运输单位地址


申请运输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运输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运 输 期 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注:1.审批单位为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2.详情单可续表,填写完毕后注销空白栏。
  3.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单位、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编号:






              军队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

              用

              印

              鉴

              卡



            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制



              二○○七年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平均日门诊量

联系电话


编制床位数

展开床位数

牙椅数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人数


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及签章


医务部(处)负责人姓名及签章


药学部门负责人姓名及签章


采购人员姓名及签章

证件名称及号码


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企业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印鉴卡使用有效期限(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批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1.审批部门是指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2.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换领新的《印鉴卡》,同时交回旧的《印鉴卡》。
  3.《印鉴卡》一式三份,一份由军队医疗机构持有,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存,一份由审批部门寄
    交军队医疗机构驻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

附件4



       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编号:军—年号—流水号

       允许持证单位购用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总后勤部卫生部盖章

                      年  月  日

购用单位名称


购用单位地址


购用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购用单位经办人

证件号码


销售单位名称


销售单位地址


购 买 期 限

(3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购 用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详 情 单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注:1.详情单可续表,填写完毕后注销空白栏。
  2.此表一式三份,购用单位、发证单位、销售单位各留存一份。

项 目 变 更 记 录

变更项目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审批单位经办人签章


药 品 采 购 情 况 记 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
采购人员签章
销售人员签章
采购日期


附件4



       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编号:军—年号—流水号

       允许持证单位购用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总后勤部卫生部盖章

                      年  月  日

购用单位名称


购用单位地址


购用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购用单位经办人

证件号码


销售单位名称


销售单位地址


购 买 期 限

(3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购 用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详 情 单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注:1.详情单可续表,填写完毕后注销空白栏。
  2.此表一式三份,购用单位、发证单位、销售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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