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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组诉讼主体资格之辨析/葛敬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2:19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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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清算组以其名义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大量存在,特别在2 0 0 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前,各地法院基本认可破产企业清算组能够以清算组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对于清算组的诉讼地位,是否可以以其名义参加诉讼,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实施,笔者认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不适格。现从以下几点分析考量:

  一、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角度考量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标准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的定义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该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包含以下法律特征:一、合法成立,“其他组织”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三、有一定的财产,“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符合前述四项法律特征的组织均应认定为“其他组织”。关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9项,其中8种典型类别的规定,第9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是弹性条款。对比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属性,其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8种典型类别。很显然,破产企业清算尽管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破产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清算组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以自身能力对外承担法律上的财产责任。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也不应被理解为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按照民法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相统一的理论,对于不具备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法律也不应认可其对外民事权利能力,即对外不具有主体资格能力。其当然不具有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从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机构从事对企业债权进行清收、对企业债务进行确认、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肯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从事上述行为也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在民商事诉讼中,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诉讼活动不是为了清算组自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之,只是为完成破产清算事宜而为之。因破产企业清算组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清算的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而且在破产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后,破产企业清算组必须解散,任何人或组织更不得再以破产企业或清算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一律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当事人(包括原破产企业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组成员等)仍有提供协助处理的义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渎职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清算组成员个人承担。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能来看,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亦不适格。

  三、从关于破产清算组关于其诉讼主体地位的法律及解释规定的角度考量

  早期,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上述解释直接规定了清算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也有人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也可以推定清算组可以其名义参加诉讼。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清算组具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职权,但并没有规定清算组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从该规定的字面理解来说,破产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相反,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破产企业清算组为诉讼主体作出了否认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的解释为,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的负责人地位相当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就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显相矛盾。二者同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效力层次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不具有诉讼诉讼的主体资格。破产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是破产企业的代表机关。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不是破产清算组,而是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人。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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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统计、工商、财政、国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制度和相应机制。
前款所列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地方税务机关,均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一)市发改委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规划许可情况;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和房地产转(受)让等情况;
(六)市工商部门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七)市国税局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
(八)市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审计、公安、工商、国税、统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市政府领导主持。

第三章 税源监控和证前清税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
税源监控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
(二)建设项目规模;
(三)建设项目地址;
(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面积; 
(五)建筑面积;
(六)建筑施工单位;
(七)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八)建设项目税款缴纳情况;
(九)需要记录在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同环节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证前清税手续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在银行开户的所有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六)项目经理(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和凭证复印件;
(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九)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建设项目内容和相关事项发生变更、补充和修改的,应当自变更、补充和修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等。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征、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房产,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项目全部竣工或转让房产85%以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对预缴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自建房产,分别按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规定征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的,或者转作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接受抵偿债务、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或者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予以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认价格予以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沙、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
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土地使用证清(免)税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清(免)税证明》或《办理房屋产权证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和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其具体方式,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入驻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与之合署办公直接征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委托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凡不使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上登录《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的号码。
《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或者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8日 兰政发【2007】2号文件公布〗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意见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发动和依靠全路广大职工,认真贯彻落实,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一、把握机遇,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
1、改革开放以来,铁路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客货周转量平均每年递增670亿吨公里,每公里铁路担负的客货运输密度平均每年递增110万吨公里,都居世界铁路的首位。我国铁路在装备低水平、运输高负荷、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挖掘潜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一步目标,
即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实现。这是全路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支持下,奋力拚搏的结果。
2、铁路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重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运输能力严重短缺,客货运输紧张,成为国民经济突出的薄弱环节。
——运输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修理能力不足,该修理的不能及时修理,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不稳,特别是旅客列车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杜绝。
——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单位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驰;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定额管理、技术管理不严;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
——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路风事件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下降,特别是以车谋私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铁路的声誉。
——治安状况不好,部分站车秩序混乱,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不断,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被盗严重。
3、中央决定,从1989年起,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对铁路来讲,既是良好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中,压缩社会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克服生产、建设、流通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对铁路运输需求的增长幅度较之过去会有所减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好铁路建设项目,
增强运输能力,这都为铁路的治理整顿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和良好的机遇。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铁路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第一,过高的工业发展速度虽然逐步回落,但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仍将达到百分之五、六,这对运输能力已经十分紧张的铁路来说,运输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第二,铁路自身的治理整顿任务十分繁重,要在短短
几年内完成,非下大力气不可。第三,铁路一方面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整顿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准备后劲,以适应国民经济整顿后的发展要求,而铁路建设资金短缺情况在相当时期内还难以缓解。
因此,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运输能力与运输需要的矛盾缓解了,铁路的压力减轻了,工作可以松口气了。全路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稳定、鼓劲、团结、务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完成治理整顿任务,使铁路以新的面貌屹
立于国民经济之林。

二、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
4、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和部署,考虑到铁路治理整顿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1989年的基础上,再用三年时间,即1990—1992年进一步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做到:强化基础,扩大运能,确保安全,端正路风,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准备运输条件

5、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一是调整结构,理顺关系;二是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三是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四是挖潜扩能,努力提高干线限制口的综合运输能力。我们要在今后三年进一步治理整顿中,集中力量在以上四个方面切实抓出成效来。各单位要根据
全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检查,确保实现。
6、调整结构,理顺关系。
——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适当调整铁路投资结构。在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和机车车辆输送能力上,鉴于“七五”期间机车车辆的生产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因此需要增加线路的投资比重,适当压缩工业建设投资比重,使铁路运输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配套发展,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在旧线技术改造和新线建设的关系上,抓紧沿海铁路一万六千公里技术改造配套投产,适当增加新建铁路投资比重。在地区上,随着中西部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开发,适当增加中西部铁路投资的比重。
——调整机车车辆配修造的关系。大打机车车辆配件翻身仗,增强配件生产能力,并实事求是地理顺配件价格,建立鼓励配件生产的机制,在三年内改变配件生产供应不足的状况;适当增加修理厂的投资,加速正在建设的修理厂的配套投产,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
通过治理整顿,使机车车辆配、修、造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调整运输生产与职工生活设施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在治理整顿期间基本还清铁路沿线职工缺水、缺电的欠帐,逐步改善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行车公寓不足和管理不善的状况,积极安置职工待业子女的
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7、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
——安全不稳,路风不正是铁路工作的两块“心病”,特别是路风问题,有的已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境地,必须下决心进行整顿。要把安全和路风作为衡量铁路搞好治理整顿的重要标志。搞好安全和路风,要从基础抓起,提高企业管理的素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及设备素质,努
力做到确保安全,端正路风。
——要在加强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班组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负责制和各项安全规章、标准,把安全工作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同时要积极开发和装备保证运输安全的新技术设施,增强人机结合控制安全的能力,使运输安全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超速行车,要做到运用机车全部配齐机车“三大件”,新造机车没有“三大件”不得出厂投入运用。同时干线上要实现站线电码化以及列车速度监督记录装置。
围绕车辆安全,要在干线上建成红外线探测网,完成货车制动、挂瓦、油线三室的技术改造,客车RC0轴的淘汰、轴箱密封改造,主型客车全部加装轴温报警装置。
要加强安全设备的维修、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操作规程,有效地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对安全设备的制式系列,要实行归口管理。
改进和增加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增设救援点。
——切实加强路风建设的领导,实行路风建设逐级负责制,像抓安全生产那样抓路风建设。要建立路风建设的监督机制,把路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经常深入地对职工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法规教育和“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认真贯彻从严治路的
精神,对路风事件必须逐件查实处理,毫不姑息;对路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以弘扬正气;广泛地开展“做合格服务员、列车员、货运员、装卸工”活动,使站车服务质量有大的改观和提高。当前要把杜绝以车谋私为突破口,全面推动路风建设,力争杜绝重大
路风事件,减少一般事件,使路风朝着根本好转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要加强铁路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强化铁路治安工作,整顿站车秩序,遏制和打击站车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活动,刹住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的歪风。
8、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
——运输设备吃老本,失修严重,是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客观上,运输需求剧增,而运输能力不足,不得不靠拚设备、超负荷运输来完成任务;在主观上对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规律认识不足,修理能力增长缓慢,修理工艺、设备陈旧落后,修理资金缺
乏,以致设备吃老本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近两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使设备失修状况开始有所扭转。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把整修运输设备,扭转设备吃老本作为铁路治理整顿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使设备修理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用足、用好设备大修资金。1989—1992年四年内确保有80亿元并力争再多一点的大修资金用于还干线上的线路、桥隧、机车车辆、通信信号、水电、大型机械动力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失修欠帐,力争基本还清。
——正在建设的太原工厂的电力机车修理,唐山、戚墅堰、洛阳、成都、襄樊工厂的内燃机车修理,哈尔滨、浦镇、柳州、苏家屯工厂的客车修理都要集中力量在1991年前建成投产,加快广州车辆厂的建设进度,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基本满足修理需要。
——在增加修理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研究和改革运输设备的修理制度,特别是内燃、电力机车的修制,做好修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同时完善设备监测手段,更好地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
——大力改进和提高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及其配件的造修质量,延长关键件的使用寿命,从而减少修理工作量。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搞好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的认证工作,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运行图要给线路、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留足“天窗”。维修费用要根据新情况制定定额,确保维修的需要。不得把维修费用挪作它用。不得用减少维修支出的办法以求表面上降低成本,该维修的不维修而消极地等待大修。
9、挖潜扩能,增强干线限制口的能力。
——“七五”期间展开的铁路建设工程要抓紧抓好配套和投产,迅速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衡广、大包、南同蒲、胶济、滨绥、牡林复线,北同蒲、郑宝、贵昆、川黔、郑武电化、京秦、商阜、大沙新线要收尾销号,从而使晋煤外运、东北东部的煤炭外运、西南煤磷外运和沿海南北运输
能力得到增强。三年内晋煤外运能力增加4500万吨左右;东北东部煤炭外运能力增加1000万吨左右;进出关运输能力增加500万吨左右;西北的天水限制口增加400万吨左右;西南的宝成、襄渝线入川能力增加600万吨左右;湘黔线增加400万吨左右;华东南北二通道增
加900万吨左右;京广线广水口增加700万吨左右。
——着手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路网骨干新线,既改善铁路布局,增强运输后劲,又分担旧线的负荷。如进出关的秦沈线、通往西北的宝中线、分流京广和津浦的衡商线、通往西南的西安——安康线和南昆线等。这些骨干线的建设已经滞后,今后要象“七五”进行的“南攻衡广、北
战大秦、中取华东”铁路建设的“三大战役”那样,集中力量加快修建步伐。
——为使投资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工程,要大幅度压缩一般性建设的投资。在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建设新楼堂馆所,不准搞那些不讲实际,不讲效益的超前的办公设施现代化。要限制不必要的改善条件的投入,重复和利用率很低的机械设备投入以及辅助生产性投入。

三、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提高运输组织水平
10、当前运输设备超负荷运转,能力严重短缺,是造成运输全面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弛,运输秩序不正常,运输均衡性差,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也虚糜了能力,使本来已经紧张的运输能力更趋紧张。因此,在积极进行技术
改造,扩大运输能力的同时,要坚持眼睛向内,从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搞好协调入手,提高运输效率,挖掘运输潜力。
11、强化运输统一指挥,使铁路大联动机更加协调和优化运转。在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执行日班计划上,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行车有关部门、工种必须服从列车调度员的统一指挥,绝对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同时要切实搞好运输方案,提高日班计
划的质量;要坚决制止为了局部利益而在计划安排、装车方向、安全正点等方面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良作风,以利于运输指挥的集中统一。
12、以运行图为中心,整顿和建立稳定、正常的运行秩序。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货源、货流和设备能力的基础上,编制质量较好、统筹兼顾、切合实际的运行图。车、机、辆、工、电各部门的工作都要以运行图为中心协调动作,做到车流与运行线的紧密衔接。
要整顿好列车运行秩序,提高列车的正点率,首先是运输能力紧张的干线客货车列车的正点率。客货列车始发和运行正点率要稳定在“双九五”、“双九零”以上。
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分界口要做到按图交接车,并把分界口按图交接车作为考核路局、分局运输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13、坚持计划运输,提高计划质量。努力克服计划外多、计划落空多、计划变更多的“三多”现象。计划外物资必须纳入旬间计划,变无计划为有计划。限制口的装车数量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对重点物资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运。在运力分配上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向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对国家明令公布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不予承运,发挥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四、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强化企业管理是铁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战略措施。它既是克服当前困难,提高效益,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没有改革,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没有管理,调动起来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发展、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因此,必须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认真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向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轨道转移,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增加效益。
15、整顿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管理,理顺行文权限和关系,保证各种规定的协调统一,逐步走上以法治路的轨道。
——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定额管理、成本管理、收入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核算、全面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要根据近几年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情况,坚持平均先进原则,修订劳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物资和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要完善全面经济核

算,进一步加强站段、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形成核算体系。


——班组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管理基础的基础。强化企业管理就要从班组抓起,搞好班组建设,严格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实现班组作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认真培训班组长和班组骨干,充分发挥工人管理员的作用。
——从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出发,切实推行和加强各部门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环节之间的结合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整体优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16、集中精力抓好“三治”,即机构人员上治肿,分配上治乱,人员素质上治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强劳动力管理,严格控制职工总量增长。坚持按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配备人员,禁止超计划用人。动用自然减员指标招工仅限于补充运输生产主要工种和新建投产项目。禁止超员单位调入职工。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归口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精简机构
,禁止机构擅自升级。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确保主要工种岗位需要,改变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的状况,首先作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进而实现增产减人。
——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工资基金的使用要以工资计划为依据,严格控制。要从制度和管理上解决分配渠道过多,工资结构不合理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切实整顿单项奖和一次性奖励办法,严格禁止乱发奖金。工资分配要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批,防止政出多门。奖
金数量要按规定进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要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纠正分配倒挂,确保生产第一线主要工种的收入适当高于其它工种,做到工资分配既同本单位、本人的效率、效益挂钩,又有利于大联动机的优化运转。要增加奖金分配的透明度。领导干部的奖金要认真执行申报制度,
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对在职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工人,要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新招工人,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过政治、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顶岗。要从铁路的实际需要
出发,制定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实现生产一线主要技术工种在两三年内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对国家教委确定的企业教育综合改革八个试点单位的试验工作一定要切实做好。
1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真正过几年紧日子。
——大力控制支出,不含折旧的单位运输支出的增长应逐年有所下降;工业企业的百元产值成本率和供销企业的流通费率应逐年有所下降;施工企业成本降低率达到2%左右;事业单位的事业费要严格控制。
——整顿财经秩序,使财经纪律松驰状况有明显好转。要坚决取缔小金库,建立健全收入、资金、成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逐步改善铁路资金的供应状况,保证资金的平衡,扭转透支、亏空的局面。
——坚决执行从紧的财政政策。要控制差旅费,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颁发制度,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和数量,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保用品;对控购商品要从紧掌握,尽量不购、缓购。
18、加强铁路建设的宏观管理。
——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审批,由铁道部统一管理;更改、大修资金增加部集中安排的比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认真论证,并建立项目负责制。要严肃计划纪律,制止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重点建设中的“搭车”工程
以及计划外工程等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
——整顿铁路建设市场,加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清理不适宜承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队伍,查处无证或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9、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搞好企业升级工作。要总结企业升级的经验,进行充实、完善。要坚持升级标准的严肃性和先进性,修订和调整现有升级标准。要抓好已升级企业的复查工作,巩固企业升级成果。
20、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要广泛深入地发动职工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要大力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大力节约能源,在一切环节上精打细算。认真进
行清产核资,加强铁路的资产管理工作。
21、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预警和提供决策信息的作用。认真执行《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的统计规章统计,坚决刹住弄虚作假的歪风,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都要真实可靠,没有“水份”。
22、加强审计工作,完善铁路审计制度。要认真执行《审计条例》,大力加强对铁路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格依法审计,维护财经法纪。

五、积极健康地发展多种经营
23、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事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应大力开拓,积极推进。
——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兴利除弊,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铁路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妥善解决多经企业的纳税渠道。多经企业的经营活动要与主业分开列帐,严格独立核算;一切收支必须入帐,不得搞小金库。多经利润要按规定提取生产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不许用多经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
——调整铁路多种经营结构,逐步向生产型实业和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制定鼓励多经企业开发生产型实业的扶植政策。要引导铁路局、工程局、工厂兴办多种经营骨干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经济实力。
——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加价,搞好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并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承包,深化改革
24、在治理整顿期间,铁路的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来进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要服从治理整顿的大局,以利于治理整顿任务的实现和铁路事业的发展。但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要走回头路,不要改革,而是要求做到治理整顿和改革密切结合,使改革不断深化。
——实事求是地调整部分单位的承包指标,做到指标积极可靠,经过拚搏可以完成,以调动承包单位的积极性。
——从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出发采取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包保体系和奖罚制度,以发挥大联动机的整体功能。
——在认真总结“七五”铁路经济承包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和提出“八五”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不断探索和完善铁路深化改革的路子。
——建立科技与运输生产相结合的机制,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运输生产力,促进铁路事业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企业和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制定办法,多渠道集资修建铁路,同时逐步推广广深铁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验,加速铁路发展步伐,改进铁路经营。
——加强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计划,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相互保证条件,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共同改善铁路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
——坚持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搞好技术引进。要进一步开拓对外渠道,扩大铁路贷款的规模,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以加速发展铁路。加强外资管理,对已贷入尚未支付的外资,要尽快投入使用,形成运输生产能力;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努力消化吸收,尽快实现国产化。
——扩大对外交往,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已有对外渠道和窗口,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进出口业务。特别要扩大铁路工业产品和技术出口,逐步改变过去只进不出的基本格局。

七、团结奋斗,共渡难关,努力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
25、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充分发挥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调动全路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铁路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党员和职工分层次、有重点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进行形势、国情和路情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铁路和本职工作的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

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信心,增强全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学习之风,大兴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之风,大兴廉洁勤政之风,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共渡难关,胜利完成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



199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