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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1:18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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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命令(1957年19月)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命令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混入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三、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一)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奖惩办法。
十六、本规定由监察部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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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切实抓紧抓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各项工作,根据当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抽样方案》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200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检测抽样方案》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编号 产品名称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1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
2 有线电视系统I类电视解调器
有线电视系统II类电视解调器
3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QAM调制器
4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
5 有线电视系统混合器
6 数字电视编码器
7 数字电视解码器
8 数字电视复用器
9 专用模拟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系统设备
10 视音频基带光纤传输系统设备
11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调制转换器
12 数字音频编码器
13 上变频器
14 IP封装器
15 电缆凋制解调器前端系统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16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纤带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纤带光缆
17 SDH传输系统设备
18 密集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城域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9 帧中继设备
20 路由器
21 以太网交换机
22 网络接口适配器
23 数字配线架
24 光纤配线架
25 综合布线柜
26 传输设备用直流电源分配列柜
27 会议电视设备
28 PDH传输系统设备
29 光纤跳线(注1)
30 光纤活动连接器(注2)
31 光分路器、光耦合器
32 光缆交接箱
33 光缆接头盒
34 多业务传送节点
三、用户分配网络设备器材 35 有线电视系统131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有线电视系统155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36 有线电视系统调幅光接收机
37 有线电视系统光工作站
38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发送机
39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接收机
40 有线电视系统模拟光纤放大器
41 有线电视系统I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A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IA干线类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I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用户放大器
42 有线电视系统I类接收机变换器
有线电视系统II类接收机变换器
43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配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配器
44 有线电视系统单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
45 有线电视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终端控制器
46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
47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4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49 水平对绞电缆
50 电缆调制解调器
5l 光纤收发器
52 有线调频广播放大器
53 有线电视系统用射频同轴连接器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4 视频切换台
55 音频切换台
56 视频矩阵
57 视频处理放大器
58 视频分配放大器
59 音频矩阵
60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机
61 长电缆均衡放大器
62 视频延时放大器
63 视频箝位放大器
64 音频分配放大器
65 声频功率放大器
66 图像监视器
67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机
68 广播电视专业摄像机
69 视频均衡放大器
70 视频数字特技设备
71 时基校正器
72 帧同步器
73 场逆程信号插入器
74 脉冲分配/延时放大器
75 制式转换器
76 彩条信号发生器
77 黑场信号发生器
78 彩色锁相同步信号发生器
79 虚拟演播室系统设备
80 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
81 音频工作站
82 字幕机
83 视频服务器
84 调音台
85 音频均衡器
86 广播电视专业监听音箱
87 广播电视专业CD唱机
88 广播电视播出延时设备
89 数字帧同步器
90 A/D转换器
91 D/A转换器
92 硬盘录像机
93 色键器
94 标清/高清上变换器
95 高清j标清下变换器
96 嵌入器
97 解嵌器
98 键混放大器
99 视频电缆
100 音频电缆
10l 音频效果器
102 音频压限器
103 信号插播器
104 音频处理器
105 换色器
106 智能调光设备
107 灯光控制设备
108 动画工作站
109 广播中心配线柜
110 电视中心配线柜
1ll 混响器
112 广播电视存储设备
113 广播电视用拾音设备
114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磁带
115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磁带
116 视频电缆连接器
117 音频电缆连接器
118 广播专业接收机
119 硬盘播出系统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120 调频广播发射机(注3)
121 电视发射机(注3)
122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注3)
123 短波广播发射机(注3)
124 调频同步广播设备
125 调幅同步广播设备
126 广播电视微波设备
12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设备
128 数宇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129 调频调制器
130 NICAM+FM调制器/发射机
131 NICAM解码器
132 广播电视发射天线
133 广播电视天线交换开关
134 频率合成器
135 假负载
136 多工器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137 I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38 IIA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39 IIB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140 卫星电视接收机
141 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
142 卫星广播电视上变频器
143 卫星广播电视功率放大器
144 卫星上行链路功率控制器
145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室外单元(注4)
146 卫星功分器
147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注4)
148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149 卫星数字广播接收机
150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
15l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152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转发机
153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转发机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154 线路供电器
155 高频开关电源
156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157 不间断电源
158 交流稳压电源
159 摄像机用电池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60 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监控设备
161 调幅广播监测设备
162 调频广播监测设备
163 有线广播电视监测前端及用户终端设备
164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监管采集设备
十、其它必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注1:申报时应注明光纤跳线的类型等参数。
注2:申报时应注明连接器的类型等参数。
注3: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功率等级、工作方式、广播用/实验用等参数。
注4: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口径等参数。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抽样方案

产品类别 编号 产品名称 最少抽样
母体数 样品数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1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 10台 3台
2 有线电视系统I类电视解调器 1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II类电视解调器
3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QAM调制器 10台 3台
4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 5台 2台
5 有线电视系统混合器 30台 3台
6 数字电视编码器 5台 2台
7 数字电视解码器 10台 3台
8 数字电视复用器 5台 2台
9 专用模拟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系统设备 3台 1台
10 视音频基带光纤传输系统设备 5台 2台
11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调制转换器 5台 2台
12 数字音频编码器 5台 2台
13 上变频器 5台 2台
14 IP封装器 5台 2台
15 电缆调制解调器前端系统 5台 2台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16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缆 3盘 1盘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纤带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纤带光缆
17 SDH传输系统设备 1台 1台
18 密集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台 1台
城域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9 帧中继设备 3台 1台
20 路由器 3台 1台
21 以太网交换机 3台 1台
22 网络接口适配器 3台 1台
23 数字配线架 3台 1台
24 光纤配线架 3台 1台
25 综合布线柜 3台 1台
26 传输设备用直流电源分配列柜 3台 1台
27 会议电视设备 1台 1台
28 PDH传输系统设备 5台 2台
29 光纤跳线(注1) 30条 3条
30 光纤活动连接器(注2) 30个 3个
31 光分路器、光耦合器 10台 3台
32 光缆交接箱 5台 2台
33 光缆接头盒 5台 2台
34 多业务传送节点 3台 1台
三、用户分配网络设备器材 35 有线电视系统131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5台 2台
有线电视系统155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36 有线电视系统调幅光接收机 30台 3台
37 有线电视系统光工作站 10台 3台
38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发送机 5台 2台
39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接收机 5台 2台
40 有线电视系统模拟光纤放大器 5台 2台
41 有线电视系统Ⅰ类干线放大器 3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ⅡA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Ⅱ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ⅢA干线类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Ⅲ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用户放大器
42 有线电视系统I类接收机变换器 3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II类接收机变换器
43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支器 30个 3个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配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配器
44 有线电视系统单孔系统输出口 30个 3个
有线电视系统双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
45 有线电视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终端控制器 30台 3台
46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 30台 3台
47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2000米 100米
4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2000米 100米
49 水平对绞电缆 2000米 100米
50 电缆调制解调器 5台 2台
51 光纤收发器 5台 2台
52 有线调频广播放大器 10台 3台
53 有线电视系统用射频同轴连接器 30个 3个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4 视频切换台 10台 2台
55 音频切换台 10台 2台
56 视频矩阵 10模块 2模块
57 视频处理放大器 10台 2台
58 视频分配放大器 10台 2台
59 音频矩阵 10模块 2模块
60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机 5台 2台
61 长电缆均衡放大器 10台 2台
62 视频延时放大器 10台 2台
63 视频箝位放大器 10台 2台
64 音频分配放大器 10台 2台
65 声频功率放大器 5台 2台
66 图像监视器 10台 2台
67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机 3台 1台
68 广播电视专业摄像机 3台 1台
69 视频均衡放大器 10台 2台
70 视频数字特技设备 3台 1台
71 时基校正器 10台 2台
72 帧同步器 10台 2台
73 场逆程信号插入器 10台 2台
74 脉冲分配/延时放大器 10台 2台
75 制式转换器 5台 2台
76 彩条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7 黑场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8 彩色锁相同步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9 虚拟演播室系统设备 3台 1台
80 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 5台 2台
81 音频工作站 5台 2台
82 字幕机 5台 2台
83 视频服务器 3台 1台
84 调音台 3台 1台
85 音频均衡器 5台 2台
86 广播电视专业监听音箱 5台 2台
87 广播电视专业CD唱机 5台 2台
88 广播电视播出延时设备 5台 2台
89 数字帧同步器 10台 2台
90 A/D转换器 10台 2台
91 D/A转换器 10台 2台
92 硬盘录像机 3台 1台
93 色键器 3台 1台
94 标清/高清上变换器 3台 1台
95 高清/标清下变换器 3台 1台
96 嵌入器 10台 2台
97 解嵌器 10台 2台
98 键混放大器 5台 2台
99 视频电缆 2000米 100米
100 音频电缆 2000米 100米
101 音频效果器 5台 2台
102 音频压限器 5台 2台
103 信号插播器 5台 2台
104 音频处理器 5台 2台
105 换色器 5台 2台
106 智能调光设备 3台 1台
107 灯光控制设备 3台 1台
108 动画工作站 3台 1台
109 广播中心配线柜 3台 1台
110 电视中心配线柜 3台 1台
111 混响器 5台 2台
112 广播电视存储设备 3台 1台
113 广播电视用拾音设备 5台 2台
114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磁带 30盘 2盘
115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磁带 30盘 2盘
116 视频电缆连接器 30个 2个
117 音频电缆连接器 30个 2个
118 广播专业接收机 10台 2台
119 硬盘播出系统 1台 1台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120 调频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1 电视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2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3 短波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4 调频同步广播设备 1台 1台
125 调幅同步广播设备 1台 1台
126 广播电视微波设备 1台 1台
12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设备 3台 1台
128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1台 1台
129 调频调制器 10台 3台
130 NICAM+FM调制器/发射机 10台 3台
131 NICAM解码器 10台 3台
132 广播电视发射天线 1台 1台
133 广播电视天线交换开关 3台 1台
134 频率合成器 3台 1台
135 假负载 3台 1台
136 多工器 10台 3台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137 I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138 IIA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139 IIB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140 卫星电视接收机 30台 3台
141 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 2台 1台
142 卫星广播电视上变频器 2台 1台
143 卫星广播电视功率放大器 2台 1台
144 卫星上行链路功率控制器 2台 1台
145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室外单元(注4) 10台 3台
146 卫星功分器 1台 1台
147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注4) 1台(≥3m) 1台
5台(< 3m) 2台
148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30台 3台
149 卫星数字广播接收机 5台 2台
150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 10台 3台
151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10台 3台
152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转发机 5台 2台
153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转发机 5台 2台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154 线路供电器 5台 2台
155 高频开关电源 5台 2台
156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5台 2台
157 不间断电源 5台 2台
158 交流稳压电源 5台 2台
159 摄像机用电池 5台 2台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60 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监控设备 5台 2台
161 调幅广播监测设备 5台 2台
162 调频广播监测设备 5台 2台
163 有线广播电视监测前端及用户终端设备 5台 2台
164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监管采集设备 5台 2台
十、其它必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注1:申报时应注明光纤跳线的类型等参数。
注2:申报时应注明连接器的类型等参数。
注3: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功率等级、工作方式、广播用/实验用等参数。
注4: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口径等参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3]11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中已被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的土地(农民建房宅基地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分别由依法登记的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人权利。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有形市场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建设,由市及县(市)、区及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条件和审核权限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流转:
(一)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三)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四)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可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或联营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流转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
(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最高年限。具体年限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期限自流转行为被批准之日算起。第一次流转以后再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前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受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首次流转后的再流转,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办理权属审核手续。审核权限按照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
1、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流转。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流转申请经备案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2、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定级估价,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 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受理流转申请的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格、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备案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收益;再流转的土地收益,有增值的,应按规定比例交与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 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村镇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投资,其中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部分不得低于土地收益的50%。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土地收益,必须单独建帐,帐务公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期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承租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共同出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依法批准新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承租期满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向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流转续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