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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59:04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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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

尹振国


  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它是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急剧动荡引发的风暴。这一风暴迅速席卷全球,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次贷市场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许多缺陷,如金融监管机构的不统一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倾向性、结构性信贷工具的不透明性、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等问题。此此金融危机必将引起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现审视: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哪里?怎样处理金融安全和效率两者的关系?

一、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背景

  所谓的次贷,即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指贷款机构(主要是银行)向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发放的贷款。在本次危机中,特指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在美国的信用体系下,无信用记录的或者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一般很难从正常的渠道贷款,他们只能从次级贷款市场寻求贷款。前几年,美国楼市火热的时候,很多银行或按揭公司为扩张业务,获得更高的报酬,纷纷介入房贷业务[1] 由于该种贷款的信用级别的要求低于普通优惠贷款,其利息比较高,因此其内在的风险也就相应高于普通贷款。
  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不仅使美国的经济遭受重创,而且也是许多低收入人群无家可归,于是“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适宜的环境中拥有一个家”,称为美国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并写进了1949年通过的《住房法案》的序言中[2] 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不仅通过公共住房信贷、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人们购房,通过公共住房、住房券等政策让中低收入人群能够租得起房子,甚至还通过合作建房和公有住房等途径来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3] 在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政府调整了住房政策,由以往的售、租、合作和共有住房等多种措施并举转向以售为主。这一时期,美国的住宅商品化的程度很高,私人拥有住宅约占98.5%。
  自美国的网络经济的泡沫破灭和“9.11”事件后,为刺激经济增长,防止经济衰退,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不断地降息,使联邦的基金利率降到了1%,同时鼓励中低收入者买房。这一措施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的国内消费特别是房地产消费。中低收入者买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但是一般的信贷机构不愿意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保险,因为他们的偿付能力有限,贷款风险大。这时,政府出面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保险,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同时也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购房的中低收入者在享受贷款保险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税收抵扣、利息优惠等优惠政策。
  从2001年起到2004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一直在降息,从6.5%下降到1%,而利率降到了40年来的最低点,加上优惠的住房政策,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这也迎合了美国的住房政策。这一时期,美国的房价不断上涨,由此催生了次级贷款市场的繁荣,金融机构尽量降低贷款标准,降低借贷者初期偿债负担,甚至出现零首付的现象。金融监管机构也放松了监管。截止2006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余额为6000亿美元,占房贷的21%。一般来说,如果房价上涨贷款人可以用不断升值的房屋作抵押,进行再融资或者卖掉房屋偿还次级贷款。但是,如果利率不断上涨、房价下跌,则中低收入者不能偿还房贷,由此引发次贷危机。
  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由于经济复苏,通货膨胀的迹象显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连续17次加息。同时,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开始衰退,房价下降。在利息上升和房价下跌的双重打击下,人们期望用贷款买来的房子再融资以支付原来的贷款也变得不可能了,于是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最终引发经济危机。由于美国的房屋按揭贷款大多通过证券化后向市场发行,次贷违约风险迅速向外释放并向外传导,终于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二、美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显示,“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已经发生了变化,规模巨大但缺乏监管的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以及与这些产品相关却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为金融市场有效运行而设计的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模式、会计准则、产品评级等金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4] 具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有:

(一)监管体系分散、政出多门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有着分权制衡的历史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也是如此:商业银行的监管权分散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手中,联邦储备银行监管成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局监管非联储成员,各州的银行局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在美国住房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房利美和房地美由联邦融资局监督,专司房贷的储贷机构由储贷监管局监管。[4]这容易导致监管盲点、协调困难与监管套利,一些新型放贷机构和评级机构基本上没有法律监管。

(二)法律监管的放松孕育了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影响下,美国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管”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治改革。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该法取消了抵押贷款的利率上限,容许房贷机构以高利息、高费率向低收入者放贷,以补偿放贷机构的贷款风险。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规定放贷机构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气球式支付。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改法》,该法案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1999年,美国国会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彻底打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彻底废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与监管。

(三)次贷评级机构难以保持中立性

  长期以来,信用评级机构以其中立的立场对金融产品做出客观的评级结果,其结果被广大的投资者所接受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因为信用评级服务是有偿服务,而评级的费用不是有投资者支付,而是有被评级机构即债券的发行者支付。一方面,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评级机构很可能会给其评较高等级的信用评级,从而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评级机构对于债券发行者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发现其中的问题。事实上,在这次危机之前,信用评级机构涉嫌将与传统AAA级债券不同的新式及复杂性投资产品评价为AAA级,以此赚取投资银行的费用。著名投资银行美林的分析员在五天之内将全美最大房屋按揭公司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的评级,由“买入”降至“沽出”,在市场对美国次贷危机的真实风险难以估计的情况下,美林分析员突然改口,导致没有股市随之出现暴跌。

(四)贷款机构放松信贷标准

  美国的房屋贷款机构对此次次贷危机的产生应当承担重大的责任,正是他们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过程中实施了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操作行为,直接导致危机的形成。在房贷过程中,房贷机构放松了信贷条件,甚至推出“零首付”、“零文件”等贷款扩张,不查收入、不查资产、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仅需声明其收入情况,无需提供收入证明。一些贷款公司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使不合格的贷款人的借款申请获得通过。这使得大量低信用的人获得了大量的贷款,形成了巨大的信贷风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是虚假披露

  在激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尽可能地多发贷款赚取利息,贷款机构往往有意不向借贷人真实、充分地披露有关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有的甚至使用欺诈手段诱导贷款申请人借款。为了吸引客户,许多银行甚至推出“零文件”贷款方式,即申请人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无需证明也能获得贷款,这导致许多信用十分低的人获得了贷款。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

  虽然由于我国相对封闭的金融体制,我国国的金融市场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 但是我国目前相似的楼市背景、利率环境,同样酝酿着极大的房贷风险,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金融体系难保不发生类似的危机。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经济金融化是必然的趋势,但是金融领域之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性、脆弱性、相关性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严格的监管。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除了利用经济手段对金融进行调节外,借助法律手段也是十分重要的。鉴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的教训,我们在设计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综合经营,统一监管

  我们目前金融监管权的主体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机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统一监管、伞式监管等多种类型。我国目前总体上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状态。分业经营总体上有利于金融的稳健运行,针对不同的经营领域实行相应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但分业经营也可能限制业务范围,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分业监管有利于分工监管,适应现行的金融机构模式,但会出现政出多门、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我国可以借鉴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A的模式,成立独立的国家监管委员会,负责统筹所有的金融监管,取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此外,另设协调部负责协调工作。统一监管模式把原来的各监管机构整合在一起,达到协同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5]

(二)完善金融创新的相关法律,弥补市场监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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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工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大成绩,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到2001年,小学教师中达到专科以上学历者已占小学教师队伍的27.4 %。但是,我国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培养制度、办学渠道、办学模式、专业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大力提高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按需适度发展方针,科学规划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关于对新师资补充的学历要求,以及小学教师的数量需求,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规模和实施步骤,通盘考虑和合理调整承担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任务的高等师范(简称高师)院校及其他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


  二、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体系,理顺管理体制


  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要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确定培养渠道。有条件的高师院校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培养小学教师的院系或专业,加大培养力度,充分发挥现有高师院校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主渠道的作用。在高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可以在优质的中等师范教育资源基础上,建立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少数地区可以通过中师与高师实行联合办学,前三年放在中师,后二年放在高师培养的形式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要加强对各类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院校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培养小学教师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原则上实行省、市(地)两级共管,以市级为主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学校都要创造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积极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


  三、实行多种办学形式,积极探索培养模式


  积极探索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模式。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实行三年专科教育,实行四年本科教育,是我国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主要形式。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在中师培养,后两年在高师培养的“三二分段制”专科教育,是当前我国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过渡形式。前三年按照中等师范教育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管理范畴,可在其学程中期,即三年级后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升入专科阶段继续学习,进行专科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专科教育,有利于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是当前我国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重要补充。举办“五年一贯制”专科教育要由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初中后起点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适用于五年制师范类专科教育。“五年一贯制”师范类专科教育主要适用于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外语、艺术、体育等类小学教师的培养。


  四、加强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努力办出特色


  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是我国教师教育的新领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根据新世纪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及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针对教师专业化的国际趋向和小学教师的培养特点,教育部将组织制订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培养目标、规格,完善和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制定《师范高等专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教学方案(试行)》,组织编写小学教育专业教材,加强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各地要参照《师范高等专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教学方案(试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行“三二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师范专科教育的教学方案,探索培养规律,办出特色,努力培养适应基础教育需要的小学教师。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的院校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管理,加强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大力抓好教师队伍的建设。新组建的学校尤其要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要有较大提高。专任教师要深入小学,熟悉并研究小学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工作高度重视,加强业务指导。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培养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院校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培养质量,开创我国小学教师培养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十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录制。
  第九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一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项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电台、电视台播放过的录音、录像带、影视片等应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在原单位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除前款第五项所列的声像档案外,向档案馆(室)移交的声像档案,应为原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声像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声像档案及时委托综合档案馆代管。
  非国有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所有的声像档案,可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协议寄存或出售。
  第十四条 移交进档案馆(室)的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寄存或代管声像档案时应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档案馆(室)接收声像档案应做好检查验收,编制馆(室)藏目录,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保管声像档案应设置专用库房和装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磁、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存放底片的温度应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差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磁性载体档案与磁场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6mm。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保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照片档案每隔2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5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录音带、录像带每隔1年倒带一次,每4年转存一次;影音光盘每隔5年试放一次。
  第十八条 保存声像档案应配备必要的检测、管理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倒带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等。
  第十九条 声像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下外借的,应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复制件外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天。归还时,档案人员应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档案馆(室)保管的声像档案,未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个人所有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和移交声像档案的;
  (三)库房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修改、复制声像档案的;
  (六)擅自对外公布声像档案的;
  (七)利用声像档案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销毁声像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