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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7:24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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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法函[2002]259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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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贯彻《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根据《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清产核资、清仓利库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查财产
(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队办的企事业单位,城市区以下公社办的企事业单位,暂不清查财产。
(二)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单位,都要在本单位统一布置下,全面清查财产,所拿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尚未付款结算的,要按帐面价值,作一笔欠款,加上借给的各种资金费用,统作“附属单位挂帐款”,列为本单位待清理催收款项范围,彻底划开两种所有制的
财产界限。
(三)清查财产时,可沿用本单位的表格或帐卡进行登记,省不做统一规定。
(四)清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要以物对帐,防止漏掉库外物资、帐外物资。凡是帐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要重新估价入帐;凡是已摊入成本尚未用完的物资,都要按原价入帐。但挪用流动资金或占用其它外来资金,购置或装配的固定资产,在没有投资来源之前,不准入固定资
产帐,仍视同帐外固定资产。
(五)清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都要按现在帐面价格计算,不准调整价格。
(六)职工欠款,要清查列单公布。由欠款人订出归还计划,按月归还。对调出、调入职工的欠款,必须按财政部(79)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认真清查各种债权债务,积极组织催收。对暂时收不回来的,可叫作“待清理催收款项”,它的范围:①基本建设挪用流动资金;②被摊派抽调款项;③各种专用基金超支;④赊销预付款项;⑤垫付财政性开支;⑥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挂帐款;⑦职工欠款。以上七项款项,现在
占用什么钱,仍占用什么钱,不做调整,继续清理收回。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的挂帐款,要制订按年归还计划,从集体企业的积累中逐年归还。收不回来的青年点挂帐款,逐级上报,由省研究处理。
(八)各种包装物押金,要认真清查。付押金的单位,要主动退物收回押金。如果超过既定期限或无既定期限超过十二个月不返物的,收押金的单位作营业外收益处理,不准长期占用部分外来资金。
(九)清查财产结束后,报请主管部门验收,凡达到以下五条标准的,即为清查财产合格单位。
1、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清点完毕,做到数量清,质量清,帐物相符,准确的报出各类品种数和金额数。
2、固定资产划出闲置、多余的数量和金额;核完物资库存周转定额;划出的多余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做到单独保管或单列标签,单独设立“多余积压物资专户”;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计划和措施。
3、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清查对帐后,列出盘盈、盘亏和报废物资,查清原因,对报废的,做出技术鉴定和写出小传,如实地报出品种数和金额数。
4、所有财务帐目进行清查完毕,债权债务清楚,报出待清理催收款项金额,并提出清理催收计划。
5、清查财产暴露的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填制《黑龙江省清查财产验收合格证》(附表式一)一份,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批准,在合格证上加盖印章,发给企业存查。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补课,再次验收。
二、核库利库
(一)地方全民所有制和县手工业、城市区和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凡是生产、建设需要的物资,都要核定库存周转定额。对使用少量零星,随进随用物资的单位,则不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二)核定库存周转定额时,应按不同品种,分三种形式核定;主要物资(主要原材料、机电设备),要分品种按规格逐项核定;一般物资(一般材料、备品备件)要按品种核定;价值不大的小件物资,可按大类核定。各类物资核定库存周转期规定如下:
1、金属材料
(1)钢材:生产维修按实际消耗量的二到三个月核定。基本建设按当年分配指标的四个月核定。供应机构按上年实际中转供应量的一到二个月核定。物资部门按当年分配指标的一到二个月核定。
(2)钢材、铝材、铅材:生产维修按实际消耗量的四到五个月核定。基本建设按当年分配指标的四个月核定。供应机构按上年实际中转供应量的一到二个月核定。物资部门按当年分配指标的一到二个月核定。
(3)其它金属材料:按一到四个月核定。
关于金属材料利用库存指标的计算方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机电产品
(1)生产维修需要的,属于易损的产品(如电力电缆、裸铜线、裸铝线、钢芯铝胶线),应参照供货和运输条件,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实际消耗量的三到六个月核定;其他维修需用的产品,按六到九个月核定。
(2)单机配套需要的,根据不同用途和供货远近等情况,按当年计划需用量的三到六个月核定。其中各种改装用的汽车底盘、汽车和拖拉机的内燃机、推土机用的拖拉机、工程车和船舶用的机床,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进口的配套产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3)一次性生产、非定型产品和技术措施需要的,一般不核库存周转量。凡是事故备品,都不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4)基本建设物资,根据批准的设计清单,属于准备安装的机电产品,可留用到一九八○年。属于专用设备,经主管部门审批,成套设备,经省机电设备成套公司审批,可超期核定。
(5)物资部门库存,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实际中转供应量,省物资部门核四个月;地、市核三个月;县核二个月;牡丹江市和佳木斯市核三个月。
(6)供应机构库存,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实际中转供应量,省供应机构核三个月;地、市核两个月;县核一个月;牡丹江市和佳木期市核两个月。
(7)属于不需要安装的统配机械产品(如挖掘机、汽车等),物资部门和中转量大的供应机构,可按上年或正常年份实际中转量,以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核定。基层使用单位均不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8)农机公司、汽车配件公司系统,按主管分配部门规定的周转期核定。
3、其他物资按二到四个月核定。
4、非物资部门供应的物资库存周转期,按一到三个月核定。
5、中央直属、直供单位,按中央主管部门规定的库存周转定额执行。
6、对已经决定关停的企业,只进行清仓查库,搞清库存家底,上报主管部门,不核定库存周转定额;对并、转企业仍须在彻底清仓查库的基础上,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7、凡实行“统一供应,两级库存”的物资,供应机构不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8、在核库中,应根据生产、运输、供货等条件,核出先进合理的库存周转定额,不能一律按最长期限核库。
(三)针对我省库存大,积压多的现状,核定的全部物资库存周转定额,必须体现压缩库存,加速周转的要求,全省要求工交企业,必须在一九七八年末物资库存总额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三十左右;农牧企业,压缩百分之十五左右。建筑安装企业,压缩百分之二十左右。对库存小,
周转快,积压少的单位,可低于这个压缩比例;相反的,可高于这个压缩比例。
各企事业单位核库后,填制《核定物资库存周转定额审批表》(表式二),同时附报《核定物资库存周转定额汇总表》表式三)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批准后一份通知主管部门,一份抄送开户银行,一份发给企事业单位存查。
省直属、直供企事业的《核定物资库存定额汇总表》必须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企事业的《核定物资库存周转定额审批表》一式五份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各地市核库完毕后,汇总本地区的《核定物资库存周转定额汇总表》一式二份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积极利库,大力组织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具体要求:
1、超过核定库存周转定额的物资,除留足本企业当年计划内需用量外,即为多余积压物资,必须积极处理。
2、各级主管部门和主管物资分配部门,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调度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各主管分配部门,谁管哪种物资的分配供应,谁就管哪种物资的利库工作。本着先利库后排产订货的原则,把利库、分配和供应结合起来。凡是可以利用库存解决的,就坚决不排产、不申请
、不订货。
3、企业单位划出多余积压物资从上报日起,在一个月内,如主管部门和物资分配部门不进行调度利用的,由当地物资部门统一调度利用;物资部门在一个月内不进行调度处理的,允许企业打破地区、行业界限,采取多种形式自行处理。处理的积压物资要真正用于生产建设上,坚决防
止积压物资搬家。
调剂处理的多余积压物资,调出单位一律不再收管理费和以前的运杂费。以前未摊销的运杂费,视为削价损失,列营业外损失处理。
5、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企业处理多余积压物资,按企业制订的处理计划,纳入季度信贷计划,扣减同额贷款指标。对多余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银行要另立“多余积压物资贷款”专户,监督按计划收回。
(五)上下配合,互相监督,防止新的积压。具体要求:
1、把这次划出来的多余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视作“最高警戒线”,只准减少,不准增加。今后基层企业如再发生新的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要帮助采取防止和处理的措施。
2、各级安排生产计划或物资分配计划的部门,必须搞好综合平衡,防止计划不周,计划多变,层层加码,盲目安排,造成新的物资积压,基层单位有权监督和提出意见。
3、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和供应机构,不准脱离基层单位提报的需要计划或进货计划,强行下拨,搭配供应。遇有这种情况,收货单位拒绝接收。强行发来的物资或商品允许退货,一切费用,由供货单位负担。但根据国家计划和按国家规定的技术配方标准所分配的物资,应按计划
执行。
商业各级批发机构,如有不按计划分配商品时,应事先征得基层单位同意。
(六)为了督促清仓利库,积极处理和防止新的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要实行经济制裁和试行奖惩制度。
1、凡是不积极清库,不认真核库,不如实划出多余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能处理而不积极处理或发生新积压的单位,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旧的贷款;物资部门停止供货;财政部门停止拨款,直至单位有了改进行动时为止。
2、为了鼓励利用和处理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从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奖励办法。按处理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总额,提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费用,用于集体福利和对直接参加处理工作的个人奖励。具体掌握标准:
凡是价值高的,削价幅度大的,较为容易处理的,按总额千分之一提取。
凡是削价幅度小的,比较不容易处理,加工改制比较难的,按总额千分之三提取;
凡是残旧的,配件不全的,小件低值的,按总额千分之五提取。
在提取费用中,用作个人奖励部分,要控制适当的比例,一年内对个人的奖励,不能超过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三个月的工资额。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扣回已得奖励外,并给予罚款或纪律处分。
提取的费用,列入营业外损失处理。
3、为了奖惩分明,防止新的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从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个人负担赔偿损失的罚款办法。
凡是省内各级主管部门、物资部门、供应机构,强行下拨,搭配供应的,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按强拨搭配额万分之二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收,直汇收货单位,作为对反映和制止此事的当事人的奖励。
凡是企业单位盲目采购、不执行国家规定技术配方标准和工作失职造成新积压的,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按新积压额万分之一罚款,由单位负责从工资中扣收,作为本单位奖励用。
个人赔偿损失罚款,一次最多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4、奖惩制度,在一个系统内,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跨系统的,由各级经委监督执行。
三、核定流动资金
(一)事业部门所属的企业,应予核资。各级预算外企业,不核资。国营企业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在本单位核资范围内。物资局系统暂不核资。
(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也要核资。但要与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核资分别掌握。核资后的定额资金,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不准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混淆。
(三)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核资要求,按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办理。国营农牧企业的核资要求,另行安排。
(四)按企业预算隶属关系,分级组织核资工作。条块要结合,各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核资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可在本补充规定原则范围内,提出适合本系统情况的具体要求。
(五)应核资的企业,必须取得清查财产验收合格证,并进行“五定”,或者经主管部门定了生产方向,安排生产任务后,才能进行核资。
(六)核定资金,要本着有利生产,加速周转,从严要求,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下而上的进行核定,逐级审批。在核资中必须贯彻以下四条原则界限:
第一,坚持最低定额的要求。核定的定额资金,必须是先进的、最低的占用资金的额度。凡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合理需要资金,可核在流动资金占用总额之内。按一般规律,定额资金应占流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到七十左右,不能随意加大额度。
第二、坚持加快资金周转的要求。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总额的周转天数,必须在一九七八年的基础上,体现加快周转的精神。全省要求工交企业,要加快周转百分之三十左右;商业企业,要加快周转百分之十左右;建筑安装企业,要加快周转百分之二十左右。各地区、各行业,应本着
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资金占用少,周转快的行业和企业,可低于全省比例核定;相反的,要高于全省比例核定。不能迁就现状搞平均,降低加速周转的比例要求。
第三、坚持实事实是的核资依据。按批准的一九八○年销售收入计划,作为核资依据。如无计划,应以一九七九年销售收入为基础,增产的企业,按增长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计算;调整减产的企业,按调减幅度计算。不能盲目滥估销售收入计划,虚假核资依据。
第四、坚持定额资金的界限。生产企业的计划外产品、各项专用基金所需要储备的物资、基建物资和特种储备物资,不准核在定额资金内;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不准核在定额流动资金总额内。不能混淆界限,加大两个额度。
(七)这次核资水平的计算指标,不按年度产值资金率。工交企业、商业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一律改为年度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这是今后国家考核流动资金使用经济效果的指标。
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与总额,均不抵减视同自有资金或其他可占用的外来资金。实际周转中,可参加周转。
(八)核资结束的企业,填制《核定流动资金汇总审批表》(附表式四),报请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审。
县(市)按系统汇总后,报送地、市审查。地、市同意汇总后,报送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
省直属企业核资后,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汇总后,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省审查批准后,逐级下批到地、市、县和省直各局,按所属企业填制“核定流动资金审批通知书”(附表式五),一式二份。一份发给企业存查,一份送交企业开户银行。
(九)在没有实行全额信贷之前,对批准核定的定额资金,仍用自有流动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按工交企业、商业企业、农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四条渠道,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和增拨方法。
四、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
(一)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结束后,由企业填制“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审批表”(附表式六),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
(二)划出的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要填制“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登记表”(附表式七),报送主管部门组织调剂,主管部门不能调剂处理的,允许单位自行处理。
(三)处理闲置、多余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应首先归还挪用流动资金。
五、财产损失
(一)处理财产损失必须慎重认真,实事求是,逐级审查,层层负责,吸取教训,不准借机“甩包袱”,给国家造成新的损失。对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要给予处分。凡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有牵连的,要随案查清,一律不准以财产损失处理。
(二)国营工交、商业、农牧、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部门所属企业的财产损失,均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处理。事业单位(包括差额补助单位)的财产损失,单独统计上报,另行研究处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预算外企业,均按各自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国营企事业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损失,自行处理,不准包括在本企事业财产损失范围内。
各企事业被抽调、借出、挪用的物资和资金,要继续清收,不准作财产损失处理。
(三)削价损失的界限与要求:
1、凡是多余积压物资或有问题商品中,属于质量残次,需要按质论价处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商品所发生的差价损失,可以报损。
正常物资和商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调价的,不在此范围内。
2、商业部门某些暂时积压的商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要慎重对待,能不削价处理的就暂不削价处理。
3、需要削价的物资或有问题商品,要慎重定价,随时审批,便于迅速处理。工交企业、农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凡一个品种的削价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决定给予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审批权限;五万元以上的,由市、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省直企业,五万元以下的,企
业自行决定;五万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商业企业的削价商品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办理。
4、批准削价的物资或商品,按实际调出或销售时发生的差价损失,工交企业、农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营业外损失处理。在考核企业经营成果和提取企业基金时,适当考虑这个因素。商业企业按现行规定处理。
(四)坏帐损失的界限与要求:
1、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之间无法收回的无主债,取得证件后,可以报损,填制《申请坏帐损失审批表(附表式八),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凡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欠的款项不准报损。但是,由于对方关停和撤并无法找到欠主的,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报损。
3、职工欠款和赊销款不准报损。但对走死逃亡无下落的欠款,取到证件后,可以申请报损。
4、各种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认真对帐清理后,在今年收购农副产品中积极收回。但对社员发放的预购定金,因走死逃亡找不到欠主的,经生产队出具证明,农业银行营业所签署意见后,可以申报坏帐损失。
5、批准的坏帐损失,工交企业、农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营业外损失处理。商业企业按现行规定处理。
(五)报废物资的界限与要求:
1、凡在社会上失去物资原有使用价值,又确实不能改制代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商品和无法修复的残损设备、仪器、房屋建筑,可以申请报废。一个品种报废额在二百元以上的,要逐个填制《申请报废物资审批表》(附表式九);报废额在二百元以下的,可以列出明细表,汇
总填一张审批表。
2、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必须组织专业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逐个进行检查和技术鉴定。对大宗的物资报废,必须到现场核实查对,不准简单抽查鉴定和估算。
3、凡是能够拆零、回炉或当废品出售的,必须留下残值。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后的残值收入,留给企业作更新改造资金。报废流动资产处理后的残值收入,作营业外收益处理。
4、试验产品在试验未成功前,不准报废。如确实需要报废,必须由原安排试验的部门进行鉴定和出具证明文件,应从试制费中处理。如试制费不足,再申请报废。
5、专用物资或设备报废,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出具证明文件。
6、各种专项安排的产品及其备品配件的报废,必须由原安排生产的部门进行鉴定和出具证明文件。
7、一九七二年清产核资时已经批准报废的,要防止重报;当时漏批的,可按原鉴定证件或重新鉴定证件申报。但要单列数字和注明情况。
8、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净值计算。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已折完,不存在净值的,视为超过使用年限的废弃固定资产,按正常规定办理,不须再申请报废。
9、批准报废的物资,都要尽快地拆零、回炉和当废品出售,不能甩出仓库不管。
(六)盘盈、盘亏的界限与要求:
1、清查当时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多于帐面数量的为盘盈;少于帐面数量的为盘亏。一个品种盘亏(盈)在二千元以上的,要逐个填制《申请盘亏(盈)物资审批表》(附表式十);在二千元以下的,可列出明细表,汇总填一张审批表。在企业汇总时盘盈与盘亏要分别填列
,不准相抵。
2、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必须查清去向和原因,下落不明,原因不清的,不准申报盘亏。有贪污盗窃嫌疑的,要列为专案处理。
3、固定资产的盘盈,除查清来源外,要与国家基建投资项目进行查对,防止重报。
(七)报废和盘亏损失审批权限,暂定以一个企业为单位,报废加盘亏的损失总数,流动资产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下同)以下,固定资产在十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流动资产五万元到十万元,固定资产十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的
,经县(市)初审后,报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流动资产在十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经地、市初审后,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省直属企业,流动资产在十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审批;流动资产在十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局初审后,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商业企业,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八)报废和盘亏损失逐级填报和审批方法:
1、企业填制《财产损失汇总报告表》(附表式十一),附上各种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2、各级审批单位,要逐项讨论,对大额损失,必须到现场检查核实。需要报清上级审批的,要填制《财产损失汇总报告表》逐级报省。
3、各级审批的损失额,逐级下达到企业,转入“待核销财产损失”科目。
4、这次批准的报废和净盘亏损失,全民所有制企业,将拨专款冲减“待核销财产损失”。集体所有制企业,盘盈物资可增加自有资金,因是多年遣留下来的问题,视为特殊情况,不再补交所得税。盘亏和报废物资,冲减自有资金。
六、进度要求
(一)清查财产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在保证清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清查时间,不要清清停停,久拖不完。一般企业清查时间可用一至二个月。全省要求清仓、核库,划出多余积压物资的工作,必须在今年十月末以前搞完;全面清查财产工作,必须在今年末以前结束。
(二)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全省要求在今年四季度内要大见成效,到年末累计处理百分之五十,要逐月考核评比通报。
(三)清理往来款项,要主动查询,登门催收。全省要求七项“待清查催收款项”到年末最少收回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核定流动资金工作,在保证核定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步伐。清查财产验收合格单位,可立即进行核资,间隔时间越短越好。全省要求今年年末前最少核完三分之一的单位。有条件的,尽力多核完一些单位,明年上半年全部核完。
(五)审批财产损失,要结合清产进度分批进行。送省审批时间,今年十月末一批,年末一批,明年三月末一批。
本规定如与以前规定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1979年10月6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纪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纪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

  2011年11月7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到北京部分高校调研,与干部座谈,与师生交流。贺国强同志在北京大学出席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把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1.提高认识,凝聚共识。贺国强同志到高校调研,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亲切关怀。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政治性、针对性强,为新形势下高校改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深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上来。

  2.把握大局,明确要求。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强调了“五个坚持”,对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深刻领会“五个坚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部署、推进,把学习落实讲话精神作为凝聚力量、进一步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的新动力,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3.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充分肯定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指出了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的“五个抓住”,严把“七个关口”,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全面把握讲话内涵,以讲话精神指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贯彻落实到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信心,坚定决心,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创新,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改革发展

  4.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认真筹备开好第20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加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

  5.坚持提高办学质量。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把人才培养作为高校中心工作,贯穿于高校工作的各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高为突破,抓好新一轮“985工程”建设与改革,深入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步伐。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高等学校自主创新工程”。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健全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6.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增强高校服务发展意识,积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研究。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社会创新力量和资源,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建立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多元、融合、动态、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实现国家创新能力的显著、持续提升。鼓励高等学校之间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

  7.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完善创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增活力。要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大力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不断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高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大力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8.坚持从严治校。加强和创新高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扎实提高高校管理科学化水平。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教育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学习“全国教书育人楷模”、“2011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等活动,大力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努力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9.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继续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工作,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0.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加大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和学术文化工程,推出一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实施高校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召开大学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高校健康发展

  11.切实提高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高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2.切实筑牢高校师生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四项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加强权力运行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廉洁修身教育。在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中专题安排廉政教育内容,举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专题培训班。建立健全高校基建、财务、招生等重要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设廉洁教育课程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洁教育融入高校课堂教育、学生管理和学生生活全过程。

  13.切实加强对高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深化阳光治校,切实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把“七个关口”。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完善落实措施,健全监督机制,严把招生录取关;建立健全规范高校基建工程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严把基建项目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采购监管制度,对大宗物资设备实行统一采购、阳光采购,严把物资采购关;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加强办班费用收支管理,严把财务管理关;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严把科研经费关;研究制定加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校办企业治理结构,建立适合高校产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严把校办企业关;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严把学术诚信关。

  14.切实从严查处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高校稳定。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不断推进查办案件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信访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访办理结果反馈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5.切实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不断细化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促进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开展对《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工作的专项检查,深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总结高校巡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校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总结2008—2012年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16.切实形成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完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切实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高校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高校中心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切实承担起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高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运转协调、衔接紧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加强高校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大力加强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跨校交流。

  17.切实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发挥高校廉政研究机构作用,深入开展对反腐倡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转型期廉洁教育研究,不断推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继续实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廉政理论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产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加快廉政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更好发挥高校在国家、地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教育部将组织召开高校廉政理论研讨会,推动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反腐倡廉问题研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18.作出表率。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工作实践;做落实的表率,全面履行职责,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做监督的表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工作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机关服务效能。各司局要把贺国强同志提出的“五个坚持”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创新思路,改进作风,破解难题,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支部要认真抓好学习落实,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机关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教育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蹲点活动,了解教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改革发展。

  19.加强组织。各地各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学习讲话精神,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准确把握讲话精神实质。要充分发挥高校院系(部处)基层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习方案,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支部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全面学习讲话精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各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讲话精神,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典型经验,不断增强师生员工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广泛共识。

  20.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分析形势,查找不足,并以此为契机,研究制定深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举措,把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统一思想的过程、提高认识的过程、鼓舞干劲的过程、促进工作的过程,全面推进高校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大胆突破制约高校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高校科学发展。

  21.加强监督。各地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讲话精神、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推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监督,加大协调,促进落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校园和谐稳定,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各地各高校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